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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VOCs检测报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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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臭氧(O3)等二次污染物的重要前体物,进而引发灰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以及能源消费的持续增长,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现象大范围同时出现的频次日益增多,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因此,为根本解决PM2.5、O3等污染问题,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国家积极推进其关键前体物VOCs的污染FZ工作。2017年底河北省环保厅印发《关于加ZD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文件就ZD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固定污染源、无组织排放在线监测设施和超标报警传感装置安装使用提出建设要求,随后各地辖市在此文件的基础上又印发了《关于加快完成ZD工作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通知》,再次明确提出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企业2018年4月底前完成VOCs在线监测设施及超标报警传感装置的安装、联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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