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10-24 10:50:51 来源:内容来源于网络 浏览量:209次
- 【导读】浙江省食品安全追溯政策正式发布,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这一政策的出台将对相关仪器仪表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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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食品安全追溯政策正式发布,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这一政策的出台将对相关仪器仪表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予以公布。
《条例》共29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属地管理职责、监管部门职责、法人责任和社会责任。 《条例》明确了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数字化食品安全追溯的义务和方式,明确了省级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建设要求和功能设置,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条例》是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管数字化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 有力提升了我省食品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促进了广大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主体责任落实,保障了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了公开、透明、诚信的市场环境。
《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主体目录和可追溯品种目录,并对广泛宣传,促进《条例》有效实施。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条例》共29条。 快来和我们一起看看吧!
为加强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便利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追溯义务,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公开、透明、诚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办法》 《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中的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
本条例所称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食品安全追溯,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按照规定采集、保存、传输和应用生产经营相关追溯信息。法律。 省级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食品安全追溯系统)。 ,实现对特定类别、品种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去向和问题的追溯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的领导,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将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财政。预算。 相同水平的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渔业)、林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监督管理和家禽,按照规定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教育、财政、商务、卫生、食品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开展相关宣传培训,引导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觉进行食品数字化追溯。安全。 义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公共数据平台建设、运营和维护。
省级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应当方便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使用,具有追溯信息扫码录入、批量导入、库存管理、保质期预警、食品抽检意愿采集等功能、抽样结果反馈、消费者投诉等。 报表等功能,并提供手机版和旧版。
省级农业农村、林业、食品等部门要依托一体化智能公共数据平台,将本部门食品安全管理系统与省级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追溯信息互联互通。
海关根据海关总署授权,提供进口食品和进口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并做好与省级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信息对接。
鼓励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将自建的数字化追溯系统与省级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和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对接,实现追溯信息自动导入和按需下载。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者建设数字化追溯系统,并与省级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对接,便利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渔业)等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系统的技术指导。 系统对接的相关技术标准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
生产经营者为实现与省级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对接而投入的配套软件系统、硬件设施的费用,可纳入其技术改造费用,并享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相关支持政策。政府。 政府。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动本省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追溯信息数据编码、存储结构、传输方式的统一和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系统的对接。
下列食品、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本规定实行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
(一)粮食加工制品、炒货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水产品、肉制品、薯类及膨化食品、冷冻饮料、方便食品、乳制品、酒类饮料、蔬菜制品、大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
(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三)种植业产品、畜牧业产品、水产品;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类别食品。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区分风险等级、推动实施的原则,在前款规定的追溯类别范围内制定具体的追溯品种目录。 分步实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列入前款规定的可追溯品种目录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以下分别简称可追溯食品和可追溯食用农产品。
下列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
(一)食品生产企业;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屠宰企业;
(三)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和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者(以下统称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
(四)商场、连锁超市(便利店、生鲜店)、农贸市场经营者(以下统称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者);
(五)特大型、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就餐配送单位、集中就餐单位食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农村部门明确前款规定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具体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制定。公告。 对公众。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确需纳入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范围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明确相应的追溯要求; 但是指定的生产经营者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并且《条例》规定了负有进货检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义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范围。
鼓励未纳入追溯主体范围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填写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明、购买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生产)食品在跟踪食品离开工厂之前。 运营商将其替换为地址、联系方式(下同)等追溯信息。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追查食用农产品发运前,应当如实录入食用农产品承诺证明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证明以及购买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农产品是从生产者和经营者那里购买的。 信息。
列入可追溯品种名录的畜禽产品交付收购生产经营者前,屠宰企业应当如实填写畜禽产品检疫证明、指定畜禽品种的肉类质量检验证明、以及购买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追溯信息。
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在采购可追溯食品、可追溯食用农产品后24小时内接收并确认供应商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推送的追溯信息; 供应商不推送追溯信息的,应当在食用可追溯食品、农产品后三十六小时内,如实录入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以下追溯信息:
(一)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明;
(二)食用农产品承诺标准合格证明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证明、畜禽产品检疫证明、规定畜禽品种肉类质量检验证明;
(三)进口食品、进口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证明。
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在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后24小时内,如实录入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或者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明细。 产品交付给采购生产者和经营者。 当事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追溯信息。
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追溯食品、可追溯食用农产品追溯后24小时内接收并确认供应商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推送的追溯信息。
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准确、规范、完整地录入追溯信息:
(一)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直接通过省级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录入信息,或者将自建的数字化追溯系统与省级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对接;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屠宰企业直接通过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录入数据,或者将自建的数字化追溯系统与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对接。
(三)按照前两种方法无法直接进境或者进口的,应当采用省级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规定的其他方法。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可从总部集中录入或确认追溯信息。 总部应将配送清单及相应的追溯信息推送至下属各销售门店。
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录入追溯信息后,省级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将生成符合国际统一标准的主体追溯码和产品追溯码。
依照本规定纳入追溯主体范围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着位置展示主体追溯码或者产品追溯码。
鼓励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容器、标签上印制并加贴产品追溯码。
鼓励消费者购买在产品包装、容器、标签上印有产品追溯码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省级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中与可追溯食品相关的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可追溯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无明确保质期的,储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可追溯食用农产品相关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本条例要求录入、接收、确认追溯信息的,视为履行了相应的进货检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规则。 条例规定,有关部门不再要求其使用纸张履行相应的追溯义务。
省级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证书相关电子凭证与相应的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录入或者接收并确认进货检验相关追溯信息的,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进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规定的。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免予处罚,但不合格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将依法没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需要在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中设置个性化界面,免费展示企业形象、公开生产流程、宣传企业品牌、添加产品和服务购买链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渔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对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录入追溯信息进行行政指导和免费培训,定期公布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义务履行情况良好的企业。 制造商。 运营商名单。
消费者可扫描追溯码进入省级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查询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检验证明、承诺证明、检疫证明、肉类质量检验证明、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追溯信息; 如果认为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质量不合格,可以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投诉、举报或者提出抽查建议。 相应的处理结果和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消费者。
使用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合法权益。兴趣。 以及他人的利益。
通过省级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向消费者展示的追溯信息不得含有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者商业秘密信息的内容,内容中所指的特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授权的除外。国家相关部门。 法来披露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渔业)、林业等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录入数据的安全,并规定要求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 访问工作中的数据并以电子形式保留访问痕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渔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义务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将相关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追溯食品、可追溯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相关信息按照规定权限通过省级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予以公示; 生产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召回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录入或者接受追溯信息确认或者录入虚假追溯信息的,由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正确的。 县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渔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销售场所显着位置展示追溯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县级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年以上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主管部门将按照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法律。 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给予治疗。
本规定所称特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是指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是指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以上的加工经营场所。 米的食品服务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集体就餐配送单位,是指主要为集体就餐单位服务,按照其点餐要求进行加工配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这些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浙江省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政府对食品追溯也越来越重视。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浙江省不仅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还提出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这意味着各类仪器仪表的研发、生产和使用将面临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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