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环保部加大污染FZ力度 修订20项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FZ法》,加大大气污染FZ力度,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保部决定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改。
一、修改内容
修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见附表)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全面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修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增加烧结烟气基准含氧量要求。
修改《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修改《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基准含氧量,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执行要求
钢铁(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矿采选、铁合金)、建材(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砖瓦)、有色(铝、铅锌、铜钴镍、镁钛、锡锑汞、再生铜铝铅锌)、火电、锅炉、焦化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相应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
石化(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油品储运销(储油库、汽油运输、 加油站)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行业排放标准已有规定执行;
其他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
将来发布行业排放标准或修改单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的,按相应行业排放标准或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
三、执行时间
新建项目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
现有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
四、其他要求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地区和时间按相应公告要求执行。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修改单规定的基准含氧量,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基准含氧量,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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