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单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招标成功
- 招标产品:高压灭菌器,离心机,冷冻干燥机/冻干机,低温冰箱/超低温冰箱/冷藏柜,荧光显微镜,流式细胞仪/细胞分析仪,液氮罐,CO2培养箱/二氧化碳培养箱
- 招标编号:GXTC-18700013
- 仪器网 2018-02-24 09:53:41 点击 45 次
-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正置荧光显微镜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招标编码为【GXTC-18700013】,招标项目内容包括【正置荧光显微镜、离心机、低温冰箱、液氮存储罐、二氧化碳培养箱、分选流式细胞仪、高压灭菌锅、冻干机】,投标截止到【2018-03-08 09:30】,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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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018年度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仪器购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018年度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仪器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GXTC-1870001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韩博、赵吉祥
项目联系电话:010-88354431转752、94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地址:大兴区华佗路31号
联系方式:韩冬晴、王建宇 010-53852054,5385209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韩博、赵吉祥 010-88354431转752、948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号
品目号
招标货物名称
数量
(台/套)
交货时间
预算控制价(人民币万元)
是否进口
简要技术要求
第1包
1-1
超速离心机
2
60天
210
是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1-2
离心机
1
1-3
离心机
2
1-4
恒温混匀仪
1
第2包
2-1
冷藏箱
5
60天
76
是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2-2
低温冰箱
4
2-3
超低温冰箱
5
2-4
液氮存储罐
1
2-5
培养箱
1
2-6
二氧化碳培养箱
4
第3包
3-1
正置荧光显微镜
1
60天
95
是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3-2
倒置荧光显微镜
1
第4包
4-1
分选流式细胞仪
1
60天
325
是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4-2
细胞计数仪
2
第5包
5-1
高压灭菌锅
1
60天
98
是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5-2
半身正压服
6
5-3
冻干机
1
第6包
6-1
可移动式过氧化氢蒸汽发生器
2
60天
160(免税)
是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注:投标人必须对招标货物中同一包次内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不允许只投标其中的一部分,否则作为无效标处理。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一)至(六)的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3.投标人不得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964.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2月13日 09:55 至 2018年03月02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文化创意园12B运营二部
招标文件售价:¥4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400元/包,共6包,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3月08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3月08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第一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400元/包,售后不退。
公告发布媒介
本招标公告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上发布。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对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2)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注:所采购的货物在采购期间内性于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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