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
一、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一级站)的主要职责
1、参与制订本区域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2、收集、整理、汇总和储存本区域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为报出各类监测报告提供基础数据,编报本区域的环境污染年鉴;
3、对下级环境监测站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本区域环境监测网业务和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本区域内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和下级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及业务考核;
4、负责本区域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
5、承担本区域内综合性环境调查及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调处及监测;
6、参加制定和修改地方环境标准和技术规定,承担国家环境标准制定、修订任务和验证工作及提供依据材料;
7、承担本区域环境质量评价和监测技术的研究,参加编写本区域环境质量报告书;
8、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参加污染事件调查和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的审查,进行治理工作环境效益的监测。
二、设区内环境监测站(二级站)的主要职责
1、对本市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噪声、放射性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进行经常性监测、分析,收集、储存和整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定期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呈报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的技术报告;
2、对本市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视性测定,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据。
3、参加制定本市环境监测规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4、负责本市环境评价监测,参加编定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本市环境监测年鉴;
5、负责本市环境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和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培训;
6、研究野外作业、采样、布点、样品运输、储存、分析测定等主要技术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
7、承担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任务,参加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修订;
8、参加本市污染事件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调处。
三、县、县级市、区环境监测站(三级站)的主要职责
1、对本县(市、区)内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制定监测技术和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定期向上级站报送监测数据,编报本区域环境质量报告书;
2、对本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各类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为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
3、完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4、参加辖区内污染事件调查,为调处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
5、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积极组织和发动群众参加环境监督活动,组织群众性的环境监测网。
站 长:邹 新
地 址:南昌市洪都北大道1131号
邮 编:330077
工作电话:86866785
传 真:0791-86866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