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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态局颁发《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7-05-29 14:08:35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保局 浏览量:3637次
【导读】土壤污染防治应当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土壤污染防治应当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一、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预防和保护: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处置、储存、排放对土壤可能造成污染的情况,制定并更新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

  三、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应当承担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

  四、保障和监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并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及处罚结果记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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