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8-03 11:02:00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量:731次
- 【导读】各地要对照《方案》要求立即行动,围绕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集群和重点排放企业迅速组织开展摸底排查,组织做好相关排放标准和治理技术宣贯工作,精准帮扶企业推进治理设施和监控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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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2020年度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积极应对夏秋季臭氧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为统筹推进我省疫情防控和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在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应对夏秋季臭氧污染,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结合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2020年度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积极应对夏秋季臭氧污染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将生态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迅速落实。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作为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阶段性目标的重要任务,在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精准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挥发性有机物监管能力,推动落实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各项管理要求,积极应对臭氧污染影响,提升优良天数比例。
各地要对照《方案》要求立即行动,围绕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集群和重点排放企业迅速组织开展摸底排查,组织做好相关排放标准和治理技术宣贯工作,精准帮扶企业推进治理设施和监控设施建设。相关台账资料请于8月18日前以电子版的形式向我厅报备。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 周莉、丁峰;
联系电话:027-87167533、87871193;
邮箱:723223820@qq.com、78878160@qq.com。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
湖北省2020年度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积极应对夏秋季臭氧污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发〔2018〕44号)有关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和《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厅〔2020〕27号)文件精神,统筹经济社会恢复发展和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精准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应对夏秋季臭氧污染,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统筹疫情防控、经济社会恢复发展和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以武汉及其周边、襄阳-荆门-宜昌等臭氧(O3)污染较重地区为重点管控区域,以涉VOCs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集群和重点排放企业(以下简称“三重”)为抓手,突出精准精细,建立绩效分级管控清单,强化帮扶指导,统筹开展生活源和移动源VOCs减排管理,切实减少VOCs排放量。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实施,积极应对臭氧污染影响,精细化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恢复发展,坚持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加强企业帮扶指导,推动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实施“一园一策”和“一企一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显著下降,力争减少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污染天气,为“十四五”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深化“三重”区域排查
各地要在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参考2017基准年大气污染源清单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库,结合2019基准年大气污染源清单更新工作,进一步完善涉VOCs排放企业清单,核实综合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评估治理效果。各地要迅速组织“三重”区域排查,逐一建立管理台账,将VOCs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企业纳入涉VOCs重点排放企业清单。“三重”排查范围见附件一,台账形式可参考附件二。
(二)推动重点工业园区综合治理
建立健全重点工业园区VOCs监测预警监控体系,鼓励通过走航监测、网格化监管、溯源分析、环保管家等多种形式,提升园区VOCs排放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园区无组织排放综合管控,对VOCs排放强度高、存在突出问题的园区,组织编制实施“一园一策”。鼓励VOCs排放相对集中的重点工业园区开展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涉VOCs“绿岛”项目建设,对石化、化工类企业集中的推行园区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LDAR)信息统一监管。
(三)推动重点企业集群绿色发展
各地要结合区域经济社会恢复发展实际情况,通过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推动涉VOCs企业集群绿色发展。依据行业特点引导企业精准减排,其中,家具、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装印刷等以小企业为主的集群重点推动源头替代,汽修、人造板等企业集群重点推动优化整合。依据工艺特征推动实施集中治理,其中,对涂装类企业集中的可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对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可建设集中回收处置中心,对活性炭使用普遍的可建设统一的脱附、处理中心。
(四)推动重点排放企业深度减排
全面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减少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加强对VOCs排放新标准实施的宣传和解读,对于达不到制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汽车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新标准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要帮扶指导企业加快实施达标排放改造。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要求,在主要排污口基本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五)加强重点排污单位全过程管理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因企制宜用水性涂料替代油性涂料,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加强对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监管,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全面梳理建立台账,9月底前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及时修复泄漏源。加强对企业VOCs治理设施运营监管,显著提升企业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三率”),对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等技术规范,迅速组织企业开展“三率”情况自查,形成相应的环保管理台账,不能达到规范要求的迅速组织整改,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处置环节VOCs排放管理,将涉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并尽快组织集中清运,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处置单位在贮存、清洗、破碎等环节应按要求对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六)深入开展指导帮扶和执法监督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三重”区域排查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创新方式方法,对接企业开展指导帮扶和问题排查,鼓励涉VOCs排放企业合理安排生产时间,引导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检修计划,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重点企业2020年检修计划及调整情况应及时收集报备。各地要建立绩效分级管控模式,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或稳定达标排放、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治理进展缓慢、群众投诉强烈、问题突出的企业,加密执法频次,依法严处;将超标问题突出、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地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执法行动,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实施销号管理。组织对已安装的VOCs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对重点管控企业和采用简易治理工艺的企业开展抽测。
(七)统筹开展生活源和移动源管理减排
加强城市建成区干洗、餐饮、汽修等涉VOCs排放生活源管理,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严禁露天喷涂作业。引导各地合理安排市政工程施工计划,尽量错开夏季高温时段,当预测到将出现长时间高温低湿气象条件时,将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等涉VOCs排放作业尽量安排至夜间。加大汽油、石脑油、煤油以及原油等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重点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对回收治理情况开展专项调研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帮扶整改,迅速组织对储油库油气密闭收集系统进行一次检测,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0.05%。继续开展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切实减少移动源VOCs排放量。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对臭氧污染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在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的前提下,精准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鼓励各部门联合出台激励政策措施,引导企业优先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料,建设高效VOCs治理设施,形成多方治理合力,激发企业治污动力,形成良好工作氛围。树立行业标杆企业,在环境执法、政府绿色采购、企业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加强服务指导。积极开展VOCs监督帮扶,切实帮助地方和企业解决VOCs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推动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开展“一企一策”、“一园一策”方案编制与实施。加大各类专项资金向VOCs治理项目的倾斜力度,推动企业实施改造提升和优化整合。结合“三重”区域排查工作,推动建立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减少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的现场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
加强能力建设。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提高执法装备水平,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加强执法人员技术培训,切实提高现场执法人员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能力。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企业,落实企业自行监测责任,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
加强科技支撑。在加快完善VOCs环境监测网的基础上,提升科学分析能力,积极开展大气VOCs组分观测、O3污染溯源分析、专家团队技术帮扶等支撑工作,细化实化源清单编制,明确精准治污方向。推进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积极构建网络化监测系统,充分运用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电力数据、VOCs走航监测等技术手段,动态监控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VOCs排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实施整改,提升VOCs监管效能。
加强宣传引导。督促企业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引导企业主动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加强臭氧污染防控宣传引导,通过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普及O3污染防治、VOCs综合治理的科学知识、政策法规,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减排,营造全民共治良好氛围。
附1
“三重”排查范围
重点工业企业:VOCs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企业纳入涉VOCs重点排放企业清单。
重点工业园区:园区存在VOCs排放重点工业企业、重点排污单位或点多面广VOCs排放源,重点排查主导产业包含石化、化工、制药、农药、电子、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汽车制造、船舶修造等9个行业的工业园区。
重点企业集群:重点排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日用化工、化学助剂、合成革、橡胶轮胎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等化工行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钢结构、铝型材、铸造、彩涂板、电子元器件、汽修、包装印刷、人造板、皮革制品、制鞋等23个行业,以及本地涉VOCs排放特色行业等,同一乡镇及毗邻乡镇交界处同行业企业超过10家的认定为企业集群。
附2
台账参考内容
一、台账表格
(一)涉VOCs企业清单
(二)重点排放企业清单
(三)重点工业园区清单
(四)重点企业集群清单
二、表格填报说明
(一)台账填报总体说明
1.台账总共由“涉VOCs企业清单”、“重点排放企业清单”、“重点工业园区清单”和“重点企业集群清单”等4个表格组成。
2. “涉VOCs企业清单”是属地涉VOCs排放企业的管理详单,辖区内所有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均应纳入此清单管理。
3.填报“重点排放企业清单”时,可直接将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涉VOCs企业清单”中复制到此表。
4.重点企业清单”、“重点工业园区清单”和“重点企业集群清单”填报过程中相应的行业判断和入选企业要求按照附件1“三重排查范围”规定执行,其中“重点工业园区清单”和“重点企业集群清单”中仅要求填报涉及的企业数量,但各地应自行保留对应的企业清单,用于日常监管。
(二)“涉VOCs企业清单”填报说明
1.在填报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污普数据,结合2019基准年大气污染源清单更新工作进行填报。
2.行业类别名称及代码:以2017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可直接采用污普数据)。
3.所属工业园区名字:所填报的名称与“重点工业园区清单”中工业园区名称保持一致。非工业园区企业填报“无”。
4.企业运行状态:从下拉菜单中进行填报,凡2019年1月1日以来有过生产作业的,填报“在产”。
5.VOCs产生量:指全厂VOCs的合计排放量,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量,有在线监测数据且正常运行的,可以在线监测数据计算为准。
6.VOCs排放主要产生环节和成分:分析找出企业VOCs排放主要的工艺环节或位置,所排放的VOCs中,其主要的成分是什么。如果无法明确主要成分时,可填报排放的主要类别,如烷烃、烯烃、芳香烃等。
7.原辅料绿色替代情况:从下拉菜单进行选取,主要体现企业是否开展了原辅料的低/无VOCs替代工作,如果企业已经完全开展了原辅料替代或使用的均是行业内的低VOCs原辅料,则选取“全部替代”;如果企业部分原辅料开展了绿色替代,还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则选取“部分替代”。
8.涉VOCs密封点数量是否大于等于2000个:主要针对石化、化工等行业进行填报。指企业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
9.主要排污口VOCs自动监控设施安装情况:从下拉菜单进行选择。企业是否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是否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10.现有治理设施工艺选取情况:从下拉菜单进行选择。仅仅只考虑企业在全厂VOCs治理时采用了哪些工艺类型,不考虑每种工艺类型的使用顺序和设备数量。如企业未配备任何VOCs治理设施,则填报“无”。
11.治理工程实施情况:企业在建或拟建设的VOCs治理项目情况,如无则填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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