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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格条件究竟应当由谁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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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现行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均由评审委来审查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绝大多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督管理者以及供应商均认为只有评审委才能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均由评审委来审查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绝大多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督管理者以及供应商均认为只有评审委才能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那么,由评审委(评标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的统一简称,下同)来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有法可依吗?合法吗?究竟应当由谁来审查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呢?

  一、 读懂吃透《政府采购法》,对于厘清由谁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本条规定了采购人选择供应商的方法和手段,即应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并确定了审查的形式和范围;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参见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法制室朱少平、财政部国库司张通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项目运作实务全书》之篇<采购法释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8至20条的相关规定,采购人一般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统一简称,下同)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如果采购人在采购委托协议中明确授权采购代理机构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否则采购代理机构无权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

  二、由评审委来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于法无据,且不合法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人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来实施采购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政府行为,是公权力运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采购人的行为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许可不可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采购人可以把本属于自己应当履行的“对供应商资格审查”这一法定政府职责(或职权)以授权委托等方式让渡给评审委代为履行,也没有赋予评审委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权利、职责;因此评审委依法不能代替采购人来审查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三、由评审委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是一种错位、越位

  从《政府采购法》设立评审制度的核心内涵分析,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或主要任务)应当是凭借自身专业特长帮助(或协助)采购人依法对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的技术、商务、合同条款等内容进行分析、评价、审查把关,帮助采购人评选出限度满足采购人需求、满足采购项目质量技术、服务要求的优质供应商(或优质产品),从而实现质优价廉、物有所值和节约财政资金的综合目标。本质上讲,评审专家(或评审委)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花钱临时聘请来帮助、协助采购人搞好采购工作的帮手而矣。

  但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花了钱请来的帮手却没有评选出限度满足采购人需求的供应商或产品。这是Z让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头疼的现象。例如,经常出现的情况有:评标委一进入评审环节就一直纠缠供应商资格条件不放,营业执照中某一个字、一句话的表述与采购文件设置的资格条件不相符要争论半天,甚至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中有一些细小表述不清、签字盖章不完善也要争论几小时。一个几十万的采购项目,只有几家供应商投标,审查资格条件半小时左右就能完成的,却耗费了两三个小时,而且是资格未通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废标。还有的采购评审活动中,评审委在前面审资格花去了很长时间,到后来人整疲倦了时间也耗费得差不多了,在对供应商投标报价产品的质量、技术服务、合同条款响应度审查方面却只花了很短时间,虎头蛇尾情况很常见。……

  四、回归《政府采购法》本质内涵,依法还权于采购人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采购人的法定采购权是否被剥夺。实际上,《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始终把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放在位,始终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满足采购人合法合理的采购需求放在核心位置。但是在采购执行中出现了些偏差,甚至走了些极端。例如:有的地方出台文件规定不允许采购人派本单位熟悉采购项目的代表进入评审委,怕采购人有倾向性、影响采购公平性,规定要求采购人只能在抽取的评审专家中临时指定委托某位专家充当采购人代表;有的地方规定评审委负责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在采购活动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置、审查等事项,采购人Z有发言权。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审查权依法应当归属于采购人,并由采购人独立实施审查程序,不应当受评审委的干扰。把供应商资格审查权交给以专家为主的评审委既不科学也不合法。采购实践中有一种误区是:《政府采购法》规定评审委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既然采购人代表进入了评审委,就说明由采购人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实际上在评审中,由于少数服从多数的评审委表决原则,采购人代表根本无法独立履行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职责。这些情况是到了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的时候了。

  政府采购领域重大改革的阳光已经照射到我们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我国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建设将会朝着更加有利于维护采购人权益、更加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满足采购人需求、保证采购质量的方向发展!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部长令)第四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独立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委不得参加开标会;资格审查结束后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进入评标程序……。第四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标委评审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权、纠错处置权等相关职责。第四十六条等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了评审委的职责主要是:负责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除资格条件以外的供应商的技术、商务、服务等内容进行评审、评价……。

  综上,政府采购活动中,由谁来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呢?应当由采购人依法独立审查!


2018-08-10 16: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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