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保障部
- 招标产品:高压灭菌器
- 招标编号:HX20430118JDZC
- 仪器网 2018-08-14 10:52:02 点击 448 次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压力蒸汽灭菌器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编码为【HX20430118JDZC】,招标项目内容包括【压力蒸汽灭菌器】,投标截止到【2018-09-03 14:30】,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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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鑫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保障部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压力蒸汽灭菌器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压力蒸汽灭菌器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HX20430118JDZC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彭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20-8730082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保障部
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中366号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东华鑫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刘家栋 020-87300828
代理机构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7号富力东山新天地36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 招标采购内容
包 号
项目名称
数量(单位)
交货期
类别
最高限价(人民币/万元)
包一
压力蒸汽灭菌器采购
2台
按采购人要求
货物
76
2. 投标人必须对包组内所有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包组内的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3.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4.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 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应商。3.投标人为经销商或代理商: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4.投标人为制造商: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5. 提供所投产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7.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76.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8月14日 09:00 至 2018年09月02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7号富力东山新天地36楼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8年8月14日至2018年9月2日9:00~12:00,14:00~17:00(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华鑫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详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7号富力东山新天地36楼)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包组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9月03日 14: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9月03日 14:30
六、开标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7号富力东山新天地36楼 广东华鑫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二号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提供以下其中一种证明文件:
①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如有国家另行规定则从其规定)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社会团体组织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民办非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自然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携带原件进行核对)。
(3)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查询情况证明(报名时请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网站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打印页并加盖公章)。
如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应参与本次采购活动,否则在查核后将被拒绝);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页加盖公章。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投标人为经销商或代理商: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6)投标人为制造商: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7) 提供所投产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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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压力蒸汽灭菌器采购项目公开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广州市的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区划设置,有过几次较大的变动和调整。
1949年10月14日广州解放,广州市为中央直辖市。1950年改为中南军政委员会领导。1954年划归广东省领导,为省辖市。
解放初期,广州市划分为28个区,其中城区20个(逢源、黄沙、西禅、长寿、沙面、陈塘、太平、惠福、靖海、小北、德宣、西山、东堤、汉民、前鉴、大东、东山、洪德、蒙圣、海幢)、水上区1个(珠江区)、郊区7个(南岸、沙河、芳村、石牌、新洲、沥滘、三元里)。
1950年调整行政区划设置,把28个区合并为16个区,其中城区8个(长寿、河南、惠福、永汉、太平、越秀、大东、荔湾)、水上区1个(珠江区)、郊区7个(南岸、沙河、芳村、石牌、新洲、沥滘、三元里)。
1951年10月,把郊区7个调整为4个(白云、芳村、西村、新滘)。
1952年9月,把原来8个城区合并为5个(东区、中区、西区、北区、河南区),仍保留珠江区。
1953年5月,西村区撤销并入白云区。同年6月,黄埔区成立。
1956年6月,黄埔、白云、新滘3个区合并为广州市郊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