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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网/ 招标中心/ 招标信息/沈阳军区总医院血细胞自动分离分装仪等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沈阳军区总医院 重新招标
招标产品:高压灭菌器,离心机,冷冻干燥机/冻干机,移液器/移液枪,血细胞分析仪,超净工作台/无尘工作台,生物安全柜,打孔器,荧光定量PCR
招标编号:2021-JQ41-W1070

沈阳军区总医院血细胞自动分离分装仪等招标公告

仪器网  2022-03-09 17:19:36  点击 131 次 沈阳军区总医院血细胞自动分离分装仪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下载
【沈阳军区总医院血细胞自动分离分装仪等招标公告】,招标编码为【2021-JQ41-W1070】,招标项目内容包括【血细胞自动分离分装仪、洁净工作台、PCR仪、生物安全柜、移液器组、高速离心机、冻干机、高压灭菌锅、打孔器】,投标截止到【2022-04-13 09:30】,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编号:2021-JQ41-W1070

  项目名称:心血管内科实验室专项采购项目二(第二次)

  一、采购需求:(预算金额:354.5万元,允许进口)

序号

产品名称

数量

预算(万元)/台

1

血细胞自动分离分装仪

1

310

2

洁净工作台

2

2

3

生物安全柜

1

5

4

高速离心机

1

6

5

PCR

2

4.5

6

移液器组

5

1

7

打孔器

10

0.05

8

冻干机

1

10

9

高压灭菌锅

1

5

  合同履行期限:签定合同后1个月。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 队采购活动的处罚。(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五)注册资金200万(含)以上生产或销售型企业。(六)投标人是生产商,投标货物必须是其主营或主营范围产品(以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特许经营行业)、质量认证体系证明材料为准)。若投标人是销售商,则应具备本项目生产或者销售范围。(七)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他资格条件:(1)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页(如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范畴,需提供药监局证明文件,一类产品需提供生产企业备案凭证);(2)投标人为经销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产品为三类医疗器械需提供);(3)投标人为经销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产品为二类医疗器械需提供);(4)投标人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国产产品需提供);(5)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制造的,必须提供货物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针对本项目的专项唯 一授权。授权书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书写,但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3月09日 至 2022年03月16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514室

  方式:投标人指定专人现场领取,不接受邮寄等其他方式。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无需提供);3.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无需提供);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5.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6.投标人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7.其他资格条件要求。(1)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页(如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范畴,需提供药监局证明文件,一类产品需提供生产企业备案凭证);(2) 投标人为经销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产品为三类医疗器械需提供);(3)投标人为经销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产品为二类医疗器械需提供);

  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4月1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2年04月1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2号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511室。

  五、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某部医院

  地址:沈阳市

  联系方式:刘助理、024-2885128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2号

  联系方式:银玥、刘全盛、024-22525779、024-225035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银玥、刘全盛

  电 话:024-22525779、024-22503596

 


欲了解更多资讯,查看官方招标公告>>>
沈阳军区总医院单位介绍

根据市政府2008年第11次常务会议决定,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于2008年12月1日成立,市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部进入平台,初步实现了统一进场、规范交易、专业管理的工作目标。

2011年至2012年,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五大系统”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11]4号)和《关于深入推进2012年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12]4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的有关精神,市委、市政府按照“管办分离”和“统一交易场所、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管措施”的原则,建立了“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体制,即成立了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2015年12月31日,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5〕115号),主要是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中心简介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位于浑南新区21世纪大厦B座,面积10277平方米,4—21层分别设有窗口服务区、开标区、办公区、监控区、评标区、专家隔夜评标休息区等六区域,并建有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答疑系统、远程监控系统、专家抽取系统和代理机构选取系统等六个系统,形成了配套功能齐全、网络技术先进、交易程序规范、服务设施完备的交易场所。

窗口服务区设在4层,共有25个服务窗口,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所、铁路交易所及发改委招标办、建设工程招标办等进驻窗口办理招标、投标和产权交易事项。

开标区设在5-7层,共有7个封闭开标室和1个全开放式开标室,供投标人使用。

评标区设在15-18层,共有24个评标室,其中电子评标室8个,充分满足了施工、监理、采购和远程电子评标等交易项目的评审需求。

监控区设在13层,设有一个能同时满足18个项目的监标室和4个重大项目监标室,招标人和纪检监察人员可对评标全过程进行场外监控;

专家隔夜评审休息区设在19-21层,共24间,极大地满足了公共资源交易各类交易项目的隔夜评审需求。

办公区设在8-14层,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所及市公管办、发改委招标办、建设工程招标办、铁路项目交易所等6个部门200人整建制进驻办公。

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下一步,我们将扎实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建立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公共资源由行政配置向市场配置的转变,由管理、操作一体向管办分离转变,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借沈阳经济发展的东风,将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打造成东北最大、最好的交易平台,为沈阳的经济建设服好务。

三、交易范围

1.涉及国有资金或外国政府资金的必须依法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房屋、水利、交通、铁路工程、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铺设等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监理、勘察、设计活动。具体是:施工单项合同估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3.在国家法规政策指导下,依法组织各类产权交易(股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对企业产权交易转让信息进行挂牌公告;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交易条件;审核产权交易合同及交易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维护产权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对全省其他各市产权交易分市场进行业务指导。

4.全市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列入《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内的药品,采购单价超过1万元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的医疗器械设备。

5.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涉及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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