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系统损害检测鉴定 两部联合颁发《执业分类规定》
近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环境损害鉴定工作实际,遵循环境科学规律,将污染物性质鉴定、空气污染、地表水与沉积物、土壤与地下水、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生态系统和其他环境损害鉴定七大类事项细化为47个执业类别,进一步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范围,规范执业活动,为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提供政策支持,着力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据了解,近年来,司法部与生态环境部积极配合,先后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力促进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目前,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达111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2500多人。
但现有规定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分类比较笼统,缺乏细化的执业分类细则,不利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精细化评审,也不利于办案机关查询和委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自2017年10月以来,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会同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等单位,着手编制《规定》。经过多次研究讨论和专家论证,全面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建议,反复研究修改,制定印发了该《规定》。
《规定》共分为八章,章为总则,其余七章分别从污染物性质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和其他环境损害鉴定等七大类细化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分类。其中第七章仅针对生态破坏行为对生态系统造成的环境损害,对于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按照环境要素分别在第二、三、四、五、六和八章中进行规定。同时,《规定》对大气污染对生态系统的损害鉴定、动植物损害鉴定、一定范围内的人体健康损害、污染环境行为致土壤生态系统损害鉴定等重点问题进行了界定和明确。
据介绍,下一步,司法部将督促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按照《规定》核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切实加强执业监管,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切实增强服务能力,努力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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