妖孽珊
发布日期:2018-03-22
Z新版的ZG国家泡菜标准
日前,由ZG调味品协会组织起草的国家泡菜行业标准获商务部审核通过,将于2012年11月1日实施。
因为还没有正式发布,所以暂时只有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XXXX-XX-XX实施
XXXX-XX-XX发布
菜
Pickle
(讨论稿)
SB/T XXXXX—XXXX
S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ICS 67.220.10
X 66
备案号:xxxxx
i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分类..................................................................... 1
4 要求................................................................................. 2
5 试验方法............................................................................. 3
6 检验规则............................................................................. 4
7 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4
前 言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调味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泡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泡菜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符合本标准3中规定的产品。
2 规范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Z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14 酱腌菜卫生标准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
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0133 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
GB/T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 4789.3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粮谷、果蔬类食品检验
GB/T 5009.54 酱腌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泡菜 pickle
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食用盐或食用盐水腌渍发酵、整理切分、脱盐(或不脱盐)、调味、包装、灭菌(或不灭菌)等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
3.2 调味泡菜 pickle seasoning
食用盐或食用盐水腌渍发酵的蔬菜,经整理切分、脱盐(或不脱盐),添加辅料调味、灌装、包装、灭菌(或不灭菌)等加工而成的泡菜。
3.3 调汁泡菜 tune juice pickle
食用盐或食用盐水腌渍发酵的蔬菜,经整理切分、脱盐(或不脱盐),添加辅料、调配液汁、灌装、包装、灭菌(或不灭菌)等加工而成的泡菜。
3.4 韩式泡菜 korean pickle
以白菜等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整理切分、食用盐或食用盐水腌渍,添加红辣椒粉、大蒜、鱼露、虾酱等选择性辅料调味、低温发酵、包装等加工而成的泡菜。
3.5 复合泡菜 other pickle
以食用盐或食用盐水腌渍发酵、整理、脱盐(或不脱盐)的蔬菜(其中包括竹笋、山野菜等)为主,选择性配以食用菌、豆类、海藻类、畜禽肉、水产品、植物油等原料为辅,经调味、灭菌、灌装、包装等加工而成的泡菜。
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新鲜蔬菜
应新鲜脆嫩,组织致密,无腐烂、变质,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要求。
4.1.2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4.1.3 食用盐
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4.1.4 味精
应符合GB 2720和GB/T 8967的规定。
4.1.5 生产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规定的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1.7 其他原辅料
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泡菜应有的色泽,有光泽
气味
具有泡菜应有的香气,无不良气味
滋味
具有泡菜应有的滋味,无异味
体态
具有泡菜应有的形态、质地,汤汁正常,无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4.3.1 调味泡菜理化指标
调味泡菜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调味泡菜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g/100g)
≤92
食盐(以氯化钠计) / (g/100g)
≤15.0
总酸(以乳酸计) / (g/100g)
≤1.5
4.3.2 调汁泡菜理化指标
调汁泡菜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调汁泡菜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 / (g/100g)
≥50
食盐(以氯化钠计) / (g/100g)
≤15.0
总酸(以乳酸计) / (g/100g)
≤1.5
4.3.3 韩式泡菜理化指标
韩式泡菜理化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韩式泡菜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 / (g/100g)
≥50
食盐(以氯化钠计) / (g/100g)
≤4.0
总酸(以乳酸计) / (g/100g)
≤1.5
4.3.4 复合泡菜理化指标
复合泡菜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复合泡菜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g/100g)
≤90
食盐(以氯化钠计) / (g/100g)
≤15.0
总酸(以乳酸计) / (g/100g)
≤1.5
4.3.5
4.4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GB 2714的规定,其中大肠菌群应符合瓶(袋)装的要求,罐头食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
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本试验方法中实验室用水,应符合GB/T 6682中三级以上(含三级)水的规格。所用试剂除另有注明外,均为分析纯。
5.1 感官检验
在自然光线条件下,观察容器密封情况、外观,并将内容物倒入洁净的白色瓷盘中,用肉眼观察其色泽、体态,嗅其气味,尝其滋味,其结果应符合4.2的规定。
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水分
按GB/T 5009.5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固形物
开袋/瓶后,将内容物倾倒在预先称重的圆筛上,圆筛下方配接漏斗,架于容量合适的量筒上,不搅动产品,倾斜圆筛,沥干3min(黏稠的产品需之前在50℃±5℃的水浴中加热10min~20min使凝冻的汤汁融化,沥干5min)后,将筛子和沥干物一并称量(g)。将量筒静置5min,使油与汤汁分为两层,量取油层的毫升数乘以比重0.9,即得油脂质量(g)。按下式计算固形物含量:
(m2-m3)+m4
X=━━━━━━━×100 ……………………………(1)
m1
式中:X——固形物的质量分数,单位为g/100g;
m1——泡菜标明净含量,单位为克(g);
m2——沥干物加圆筛质量,单位为克(g);
m3——圆筛质量,单位为克(g);
m4——油脂质量,单位为克(g)。
5.2.3 食盐
按GB/T 5009.5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总酸
按GB/T 5009.54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卫生指标检验
按GB/T 5009.54和GB/T 4789.33规定的方法测定,罐头食品的商业无菌按GB/T 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由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
6.2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 出厂检验
6.2.1.1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
6.2.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中的食盐、水分、固形物、总酸,卫生指标中的亚硝酸盐、大肠菌群、商业无菌指标。
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停产超过6个月,恢复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原料产地变化或改变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对质量有争议,需要仲裁时;
6.3 组批
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6.4 抽样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袋),分别做感官、净含量、理化、卫生检验和留样。
6.5 判定规则
6.5.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为合格品。
6.5.2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不符合本标准,可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标签
销售包装标签按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标为“泡菜”。
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
7.4 贮存
7.4.1 未灭菌销售的泡菜,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贮,采用冷链保存销售。
7.4.2 除未灭菌销售的泡菜外,其余泡菜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防鼠的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贮,在上述条件下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低于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