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北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18年4月26日,河北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
标准规定2019年11月1日起,在用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标准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64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密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DB13/T2376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的测定β射线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2、标准相关术语:
锅炉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在用锅炉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新建锅炉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标准状况下,烟囱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1h质量浓度平均值,单位为mg/m3。
烟囱高度
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氧含量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FZ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标准排放限值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本标准发布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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