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要求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及〈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9〕112号)中质控工作相关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计划对辽宁省大连市、陕西省延安市、山东省青岛市、四川省眉山市、上海市及浙江省湖州市等6个城市开展2019年声环境质量抽测比对及质控工作。
截至2019年5月底,总站联合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成抽测工作组,已完成对大连市、延安市、上海市、青岛市等4个城市的声环境质量抽测比对及质控工作。
本次抽测工作主要包括区域声环境监测、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监测三个方面。
一、是在抽测城市现场分别选取6个区域监测点位、6个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采用抽测工作组与被测城市环境监测站同步的方式进行现场比对监测,检查现场监测操作规范性,比较监测结果。
二、是随机选取6个区域监测点位、6个道路交通监测点位及6个功能区监测点位,现场核查了点位布设的代表性和规范性,并对该市声环境质量的历史监测数据进行了核查,将近两年的原始记录与总站数据库的数据进行了核对。
三、是检查了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情况、日常质控措施的执行情况,形成反馈意见和抽测报告。
四、是2019年声环境质量抽测比对及质控工作新增向相关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反馈全省各地市的声环境质量情况环节。
本次监测工作对于进一步强化声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提升声环境监测工作人员的现场监测能力,保证声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性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噪声污染,指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
声环境质量标准,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而制定的标准。
噪声测量仪器:
频谱分析器、噪音计、声级计、噪声测量仪、噪声监测仪、便携式声学测量仪、噪音污染检测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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