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2019年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现予印发。
列入本计划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和垃圾焚烧单位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列入本计划的单台20蒸吨(14兆瓦)及以上锅炉使用单位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监控的排放口与监控项目按照《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执行。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及运行管理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及规范见附件。
本计划中已纳入《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第五批)》的单位,安装联网时限以第五批计划的规定为准。其中,非甲烷总烃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时限统一为2019年9月30日前。
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及运行管理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及规范
1.《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 11-2017)
2.《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
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5.《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8-2007)
6.《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
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 477-2009)
8.《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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