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确保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淘汰和削减的可持续性,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管理职责】国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制度】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等实行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
从事以下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配额许可证: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生产;
(二)实行总量控制的豁免受控用途的使用;
(三)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进出口。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实行总量控制的豁免受控用途的使用和进出口的配额总量,并予以公告。
从事以下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及其混合物的销售;
(二)除实行总量控制豁免受控用途以外的受控用途的使用、原料用途的使用;
(三)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维修);
(四)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
【配套措施】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
方面的措施,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替代品和替代技术及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检测、监测技术和方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进行回收、循环利用和转化利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替代品推荐名录》。
研发、生产、使用替代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及其转化利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国家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和氢氟碳化物削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和氢氟碳化物削减进展情况,将限制和禁止的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工艺、设备及其产品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监测与评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大气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监测网,组织开展监测和评估工作。
【进出口物质名录、配额许可】国家对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予以控制,并实行名录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颁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名录》和《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进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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