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7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无菌药品附录(征求意见稿),其内容基本参考了2022年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正式发布的附录1无菌药品生产。我国自2021年启动PIC/S预加入程序以来,持续加速推进GMP标准与国际接轨。此次修订正是响应这一趋势,引入欧盟GMP附录1中的“污染控制策略(CCS)”等核心理念,着重强化系统性风险管理。
现行无菌药品附录涵盖十五章,共81条内容,征求意见稿则调整为十二章,条目扩充至235条,内容强调对无菌药品质量进行全面管理,增加了药品质量体系(PQS)、质量风险管理等要求,并首次引入CCS概念,旨从整体层面梳理并控制风险。本次更新极为关键且影响深远,对于制药企业来说,这次重磅更新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无菌产品的包装系统是保障产品安全性和质量的关键。下表对比了无菌药品包装容器密封性相关要求的变化。
现行 | 征求意见稿 | 欧盟附录1无菌药品生产 |
第七十七条 无菌药品包装容器的密封性应当经过验证,避免产品遭受污染。 熔封的产品(如玻璃安瓿或塑料安瓿)应当作100%的检漏试验,其它包装容器的密封性应当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抽样检查。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无菌药品应当使用经验证的方法进行密封,避免产品遭受污染。包装容器密封性验证应当考虑运输条件(如减压或极端温度)可能对容器密封性产生的不利影响。 | 8.20. 敞?内包装容器应保持在具有第 4.20 段所述技术背景的A级条件下。对于部分加塞的?瓶或预灌装注射器(请参阅第8.126 段)。 8.21. 最终容器应通过适当经验证的?法密封。 8.25. 包装系统的完整性验证应当考虑任何可能对容器完整性产?负?影响的运输或装运要求(如,失压或极端温度)。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吹—灌—封(BFS)、成型—灌装—密封(FFS)、袋装注射剂、玻璃或塑料安瓿等采用熔封的产品,应当评估、确定影响密封性的关键参数和因素,并有效控制和监测。应当使用经验证的方法进行密封性测试,其中不大于100 ml的熔封产品应当进行100%密封性测试;对于大于100 ml的熔封产品,当历史数据证明工艺和过程控制技术可靠时,可减少检查样本量。目视检查的方法是不可接受的。 | 8.22. 通过熔封进?最终容器密封,例如吹灌封 (BFS)、制灌封 (FFS)、?容量和?容量注射剂 (SVP & LVP) 袋、玻璃或塑料安瓿,应评估、确定影响密封完整性的关键参数和变量,在操作过程中得到有效控制和监控。玻璃安瓿瓶、BFS 装置和?容量容器(≤100ml)应使?经过验证的?法进? 100% 完整性测试。 对于通过熔合封闭的?容量容器(>100 ml),在科学合理的情况下,根据证明现有?艺的?致性和??平的?艺控制的数据,减少取样是可以接受的。应该注意的是,?视检查不被视为可接受的完整性测试?法。 | |
第?百三?三条 应当采?经过验证的?法对?熔封产品进?密封性抽样检查。密封性的抽样检查计划(如频率、样本量)应当基于所获得的全部数据资料来确定,包括包装容器相关的知识和经验、供应商管理、包装组件标准等信息。 | 8.23.应采集使??融合系统的产品样品,并使?经过验证的?法检查其完整性。测试频率应基于所使?的容器和密封系统的知识和经验。应使?科学合理的抽样计划。样本量应基于供应商管理、包装组件规格和?艺知识等信息。 |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此次征求意见稿关于药品包装容器密封性的相关条目已于2022年正式版欧盟GMP附录1<无菌药品生产>基本一致,与现行版本相比,主要的变化如下:
要求无菌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无菌包装材料等无菌产品的生产应当参照本附录执行。
现行附录第77条的内容,拓展为第131~133条。
无菌药品附录在包装容器密封性方面的变化,旨在全面提升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制药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这些变化,及时调整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流程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能够满足新版附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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