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企业的厂区负责人张剑(化名),在明知受委托人张伟钦(化名)无处理污水的相关资质,还愣是两次将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59吨工业废水,交由张伟钦处置,“只要你能将把这些水处理了,我给你一万六千元的报酬!”张伟钦见有钱可赚,他没有含糊地将上述废水运走,也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就直接倾倒入博兴县一个偏远村边,一家窑场取土挖出的窑坑内,结果,造成了附近环境严重污染。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ZX鉴定,该环境污染损害费用达597900元。
博兴县人民FY审理认为,张伟钦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张剑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而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相关法律,以张伟钦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张剑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解析:
什么是【环境污染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FZ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Z高人民FY、Z高人民JCY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刑法条文】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污染环境罪是Z高人民FY、Z高人民JCY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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