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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5种物质被加入SVHC候选物质清单
发布:广州佳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浏览次数:4792024年1月23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正式更新了SVHC候选物质清单,新增5种物质加入到清单中,并增加了SVHC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的新危害属性。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间苯二酚(CAS编号:108-46-3)在2021年6月被提议列入SVHC清单,但它仍然处于待决定的状态,并未在此次更新中被加入到SVHC候选物质清单。
本次新增5项SVHC简要信息如下:
Substance Name物质名称:
2,4,6-tri-tert-butylphenol
2,4,6-三叔丁基苯酚(2,4,6-TTBP)
EC No.:211-989-5
CAS No.:732-26-3
列入理由:
生殖毒性(Article 57c)、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PBT) (Article 57d)
使用实例:制造另一种物质;混合物和燃料产品的配方。
Substance Name物质名称:
2-(2H-benzotriazol-2-yl)-4-(1,1,3,3-tetramethylbutyl)phenol(UV-329)
2-[2-羟基-5-(1,1,3,3-四甲丁基)苯基]苯并三唑 (奥克三唑,UV-329)
EC No.:221-573-5
CAS No.:3147-75-9
列入理由:非常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vPvB) (Article 57e)
使用实例:空气护理产品,涂料产品,粘合剂和密封剂,润滑剂和润滑油,抛光和蜡,清洗和清洁产品。
Substance Name物质名称:
2-(dimethylamino)-2-[(4-methylphenyl)methyl]-1-[4-(morpholin-4-yl)phenyl]butan-1-one
2-(4-甲基苄基)-2-(二甲基氨基)-1-(4-吗啉苯基)-1-丁酮
EC No.:438-340-0
CAS No.:119344-86-4
列入理由:生殖毒性((Article 57c)
使用实例:墨水和墨粉,涂料产品。
Substance Name物质名称:
Bumetrizole(UV-326)
布美三唑(UV-326)
EC No.:223-445-4
CAS No.:3896-11-5
列入理由:vPvB (Article 57e)
使用实例:涂料、粘合剂和密封剂以及洗涤和清洁产品。
Substance Name物质名称:
Oligomerisation and alkylation reaction products of 2-phenylpropene and phenol
2-苯基丙烯与苯酚的低聚和烷基化反应产物
EC No.:700-960-7
列入理由:vPvB (Article 57e)
使用实例:粘合剂和密封剂,涂料产品,填料,垫圈,石膏,模拟粘土,墨水和墨粉和聚合物。
*详情可登录https://echa.europa.eu/-/echa-adds-five-hazardous-chemicals-to-the-candidate-list查阅
更新条目如下
Substance Name物质名称:
Dibutyl phthalate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EC No.:201-557-4
CAS No.:84-74-2
列入理由:内分泌干扰特性(第57(f)条-环境)
使用实例:金属工作液、洗涤和清洁产品、实验室化学品和聚合物。
*详情可登录https://echa.europa.eu/-/echa-adds-five-hazardous-chemicals-to-the-candidate-list查阅
至此,SVHC候选清单已经包括了30批,总计240项物质。这些物质都是需要高度关注的化学物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威胁。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会定期更新这个清单,以便更好地管理和控制这些高危化学物质。
欧盟对境内流通的产品严格执行REACH法规,产品一旦含有SVHC,企业需要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违反法规的企业将面临产品召回、高额罚款甚至监禁。
因此,建议与此相关的出口企业及检测机构及时跟进REACH法规动态,掌握最新要求,尽快完成物品中的SVHC通报,确保产品合规销售。企业需对产品进行SVHC检测,以降低因产品不符其要求而导致的贸易风险。
CATO标准品
CATO针对此次被列入到SVHC清单的物质,推出其对应检测标准品:
关于REACH法规
REACH 法规((EC)No1907/2006)是欧盟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法规,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是迄今为止欧盟颁布的最复杂的化学品法规,旨在管控化学品及使用化学品的产品。作为REACH法规关注的一大重点,高关注度物质(SVHC)候选清单自REACH生效至今经历了多次更新。
根据REACH法规Article7(2),如果物品中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该物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向ECHA进行通报:
(a)物品中的SVHC总量超过1吨 / 年 / 生产商或进口商;
(b)物品中的SVHC的质量百分含量超过0.1%。
欧盟境内产品必须履行REACH法规的各项义务,才能合法生产或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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