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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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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4年7月1日起国家环保部将对现有火力发电厂执行新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新排放标准对火电厂主要排放污染物提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值要求。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展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保法和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早在 1973 年,我国就颁布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首次以国家标准的方式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出限值要求。

  1991 年,国家环保部颁布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 1991 年排放标准》(GB13223-1991),替代了GBJ4-73 中相关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

  1996 年,该标准重新修订颁布,于 1997 年 1 月实施,并更名为《火电厂大气污染物 1996 年排放标准》(GB13223-1996)。

  2003 年,GB13223-1996 标准再次修订,于 2004 年 1 月 1 日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 2003 年排放标准》(GB13223-2003)。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GB13223-2003 已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不能完全满足环境保护需求。

  2012 年国家环保部会同相关部门对GB13223-2003再次进行修订,颁布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2011年排放标准》(GB13223-2011),并明确要求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全国火电厂必须强制性执行。

  下表所示为 GB13223-2011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具体限值,同时 GB13223-2003 也列出以作比较。从中可见,相比目前现行的 GB13223-2003 排放标准,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汞(及化合物)的排放限值都有了更为严格的限值。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具体限值.jpg

  概括而言,2011 排放标准相对 2003 标准有四方面的改变。

  一是火电厂常规排放的限值都有了大幅度的降低,烟尘、二氧化硫排放基本都有 50%的降低幅度,氮氧化物由 450 mg/m3 降低到 100 mg/m3,降低幅度达到了近 78%;

  第二个改变是新排放法规区分了排放限值的适用区域,对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ZD城市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而对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偏远地区执行略高的标准;

  新排放法规的第三改变是排放法规明确了新建电厂锅炉与现有电厂锅炉的区别对待,对新建锅炉排放限值更低,从“准入”的角度体现了对新建电厂排放技术要求的前瞻性;

  新排放标准第四方面的改变是对汞及其化合物的重视提上了日程,由于汞及其化合物的严重危害性,GB13223- 2011 首次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设定为燃煤电厂污染监控范围。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FZ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FZ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FZ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火电厂 thermal power plant

  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发电厂。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3 氧含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4 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existing plant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3.5 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new plant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3.6 W型火焰炉膛 arch fired furnace

  燃烧器置于炉膛前后墙拱顶,燃料和空气向下喷射,燃烧产物转折180°后从前后拱中间向上排出而形成W形火焰的燃烧空间。

  3.7 ZD地区 key region

  指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3.8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special limitation for air pollutants

  指为FZ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限值的排放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lingxian程度,适用于ZD地区。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1规定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

  4.2 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1规定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

  4.3 自2015年1月1日起,燃烧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汞及其化合物污染物排放限值。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jpg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jpg

  4.4 ZD地区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地域范围、实施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jpg

  4.5 在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运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运行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YL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火力发电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6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时段限值中Z严格的排放限值。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T 75和HJ/T 76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4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执行。

  5.1.5 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7 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方法.jpg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火电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 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4的规定执行。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jpg

  式中:

  c——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

  c'——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2——实测的氧含量,%;

  O2'——基准氧含量,%。

  6、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火力发电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FZ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2018-08-07      浏览次数:11899次
本文来源:https://www.yiqi.com/retiao/detail_2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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