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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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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颁布,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FZ大气污染的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展

  工业锅炉作为供热、冶金、造纸、建材、化工等行业的主要设备,主要分布在工业和人口集中的城镇及周边等人口密集地区,以满足居民采暖和工业用热水和蒸汽的需求为主,但是,由于工业锅炉的平均容量小,排放高度低,燃煤品质差,治理效率低,污染物排放强度高,其环境影响持续受到关注。

  为了加强对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国家已于2014年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发布了GB 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GB 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151于1999年首次发布,2003年diyi次修订,但随着大气污染FZ工作要求的提高和锅炉污染控制技术的成熟,2003版标准已不能满足大气环境管理的需要。因此,2016年对现有标准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进行了以下两方面修改:

  一是新增了污染控制项目。在原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基础上,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和燃煤锅炉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同时对燃煤锅炉配套堆场应采取封闭措施提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收严了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环境管理需求,调整了原区域划分,取消了锅炉容量分级,全面收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文(GB13271-2014)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Z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

  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FZ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FZ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FZ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FZ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同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 在用锅炉 in-use 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 新建锅炉 new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 有机热载体锅炉 organic fluid 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 氧含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 ZD地区 key 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3.9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special limitation for air pollutants

  为FZ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限值的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lingxian程度,适用于ZD地区。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2015年9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2016年6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4.2 10t/h 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下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下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jpg

  4.3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下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jpg

  4.4 ZD地区锅炉执行下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jpg

  4.5 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下表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 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Z高建筑物3m以上。

大气污染048.jpg

  4.6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Z严格的排放限值。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 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 5468、GB/T 16157或HJ/T397规定执行;

  5.1.4 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ZX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5 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下表所列的方法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方法.jpg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 5468 或GB/T 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大气污染050.jpg

  6、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锅炉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FZ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2014年5月16日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分步实施,代替GB13271-2001。新标准与旧标准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点。

  1、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GB13271-2001对Ⅰ时段所有锅炉和Ⅱ时段燃煤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没有做要求,对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也没有做要求;GB13271-2014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要求主要到2015年将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在2010年的基础上削减10%,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能够促进氮氧化物减排计划的落实。

  汞及有机汞具有持久性,易迁移性,生物富集性和生物毒性,可在大气中持久存在并远距离迁移,对人体健康产生较大影响。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控制对减少持久性大气污染物排放产生较大作用。

  2、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与《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等系列污染物排放标准一样,GB13271-2014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ZD地区。ZD地区是指根据环保要求,在开发程度较高,环境的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环境容量小,生态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的大气污染而需要更加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lingxian程度,能够更好地控制排污行为,降低大气污染的排放强度,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文件已经确定,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GB13271-2001按照GB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在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对小于0.7MW(1t/h)的自然通风锅炉和其他锅炉的烟尘Z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对不同类型不同容量燃煤锅炉的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

  GB13271-2014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ZD地区为FZ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不同容量锅炉的实施时间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4.2 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

  考虑到锅炉建成投产时间和环评文件审批情况,GB13271-2014按照标准实施时间,将过来分为在用锅炉和新建锅炉,两类锅炉执行不同标准。

  5、其它变化

  5.1 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是产品质量标准范畴,将由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来控制。

  5.2 将锅炉烟尘改称为颗粒物

  新标准按照统一的术语要求,将烟尘改称为颗粒物。

  5.3 改变了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GB13271-2001规定实测的污染物浓度按照附表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进行折算技术GB13271-2014取消了过剩空气系数,规定了基准含氧量,给出了计算公式。按照公式将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

2018-08-07      浏览次数:8713次
本文来源:https://www.yiqi.com/retiao/detail_2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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