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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安 | 重罚!多家企业因可燃气体报警器缺失被罚数万元!

来源:山东瑶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分类:动态 2025-01-02 17:41:27 52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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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化工公司
01

2024年10月14日,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张庄某工业园一库房进行检查,发现某化工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仓库内存放有异丙醇约7.74吨,异丙醇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其蒸汽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该公司用于存放上述货物的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问题。

该公司未按照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行为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目前,北辰区应急管理局已依法立案,下一步依法依规处理。

陕西某化工公司
02
2024年5月1日,陕西省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富平分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1.洗涤抽滤作业过程(涉及甲苯加注)未按照GB51283--2020第5.1.1条采用密闭设备或采取有效的安全环保措施(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采取局部通风、限制暴露表面积等);2.控制室无交接班记录相关参数记录、报警记录;未设置操作规程、操作工艺卡和相关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决定对某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富平分公司处10万元罚款。
徐州某木业公司
03

2024年3月11日,江苏省徐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邳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打包车间存放了松香水、油漆,存在非水性漆喷漆作业,但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及通风设施,且配电箱不防爆。

该行为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条及《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第5.3条的要求,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配电箱不防爆”的行为不符合《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第6.1.1条的要求,以上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省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合并作出人民币507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在企业日常经营生产过程中,可燃气体报警器无疑是一道守护安全生产的重要防线。然而,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却仍不重视,不按照国标要求安装使用气体报警器,或安装气体报警器后自行断电导致气体报警器完全失去效用,这无疑是埋下了一颗随时可能引爆的“炸弹”,其潜在风险不言而喻。

只有确保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安全设备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才能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避免因小失大,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企业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生命安全提供坚实保障,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局、陕西应急管理、徐州应急管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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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4-09-05 0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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