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安全重点单位责任清单 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GB/T 36742-2018)《防雷安全管理规范》(QX/T 309-2017)等相关要求,制定本清单。
第一条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下单位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监管的雷电防护装置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二条重点单位承担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安全主体责任,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是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把雷电防护装置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出专门经费,纳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用于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管理和问题隐患整改。
第三条重点单位应当健全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雷电灾害应急预案,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责任制,制定雷电防护装置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四条重点单位应当明确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掌握本单位有关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情况,督促检查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责任。
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管理员及单位地址等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五条重点单位应明确标明雷电防护装置安全部位、场所和设施示意图,在重大风险位置设置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识。制订本单位完整的雷电防护装置目录和序号档案,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六条重点单位应贯彻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重点单位新、改、扩建(构)筑物应主动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报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履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未通过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的雷电防护装置,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
第八条重点单位应严格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依据雷电防护装置目录和序号档案,依法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所有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全面定期检测,做到应检必检,杜绝由于漏检形成的安全隐患。
重点单位在委托检测时,应当对检测机构的资质证、现场检测人员姓名、身份证明等信息进行核验,确保资质真实有效和检测技术人员符合相关规定。
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九条重点单位应根据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在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完成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检测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测机构、检测时间、检测结论、问题隐患、整改计划等。
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在整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整改结果。
第十条重点单位应严格执行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排查和消除雷电防护装置隐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重点单位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雷电灾害应急演练,熟练掌握雷电灾害应急救援流程、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重点单位发现检测机构在检测服务过程中不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标准或规定的,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第十三条重点单位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知识培训,并负责向本单位员工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
第十四条重点单位应建立雷电灾害事故记录、报告制度,雷电灾害发生后,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雷灾事故调查、取证、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重点单位应主动关注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雷电预警信息。必要时,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重点单位应对有关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文件、设计安装工程图纸、检测报告、隐患整改意见、规章制度、影像资料、安全培训记录以及维护记录等及时归档,并按要求将本单位基本情况和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情况等信息录入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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