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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五年

分类:商机 2021-06-07 11:02:18 996阅读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各级相关城市和县城内涝治理,加快补齐排水设施短板,规范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项目管理,我们修订了《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5月20日

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对“十四五”时期加快治理城市内涝作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为做好与上述文件的衔接,推动各地区“十四五”时期加强城市和县城内涝治理,加快补齐排水(雨水)设施短板,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修订印发《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包括6个部分、共23条,对该专项的支持范围和标准、资金申请、资金下达及调整、监管措施等作了规范。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该专项支持范围为各级有关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建设。支持的建设内容包括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泵站建设与改造、排涝通道建设、智慧平台建设等4类项目。城市可安排以上四种项目类型,县城重点安排第一种项目类型,且相关项目应符合各级有关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或县城排水防涝系统化方案。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专项支持范围,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确定的编制原则、安排方向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审核工作,并汇总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序推进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执行制定的监管措施,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督促整改。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20〕528号)同时废止。



《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pdf



标签:排水设施建设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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