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民用无人机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民用无人机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10月29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联系电话:010-68206220(传真)
电子邮箱:dmywc@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民用无人机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附件:
关于《民用无人机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pdf
更多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民用无人机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民用无人机无线电管理工 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相关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机,是指动力 驱动,同时具备高度和水平位置保持飞行功能的民用无人驾 驶航空器,不包括航空模型。
【适用范围】生产或者进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销售、使用包含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民用无人机,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为满足民用无人机遥控、遥测、信息传输及其 他功能而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民用无人机机载无线 电台(站),设置、使用涉及民用无人机飞行的地面无线电 台(站),适用本办法。
【频率范围】除本办法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 电发射设备外,民用无人机可以申请使用 840.5-845MHz、 1430-1444MHz 、 2400-2476MHz ( 以 下 简 称 2.4GHz )、5725-5829MHz(以下简称 5.8GHz)频段频率用于遥控、遥 测、信息传输链路。 840.5-845MHz 频段用于民用无人机的上行遥控链路,其 中 841-845MHz 频段可采用时分方式用于民用无人机的上行 遥控和下行遥测链路。1430-1444MHz 频段用于民用无人机 下行遥测与信息传输链路,其中 1430-1438MHz 频段用于警 用 无 人 机 和 直 升 机 视 频 传 输 , 其 他 民 用 无 人 机 使 用 1438-1444MHz 频段。民用无人机使用 2.4GHz、5.8GHz 频段 频率不得提出无线电干扰保护要求。
民用无人机为实现飞行广播等功能所使用的其他无线 电频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微功率短距离】民用无人机使用相关无线电频 率,且无线电发射设备指标满足附件 1 要求的,按照微功率 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 核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 可,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 电管理有关规定。
【频率、台站许可】使用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 求以外的民用无人机,应当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 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许可主体】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民用无人机遥控、遥测、信息传输链路无线电频率,其使用的无线电频率 和设置、使用的相应机载或地面无线电台(站),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民用无人机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和设置、使用的相应 机载或地面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确定的许可权限实施许可。
【公网使用】民用无人机通过公众移动通信系 统实现遥控、遥测、信息传输功能,使用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作为地面遥控、遥测、信息传输设备的,无需取得无线电频 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但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取得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使用要求和监督检查
【基本要求】未按规定取得民用无人机无线 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的单位和 个人不得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民用无人机生 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未取得相应无线电频率使用 许可、无线电台执照的民用无人机无法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无 线电台(站)。
在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 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地区不得使用民用无人机。
【监督检查】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民用 无人机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和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情 况进行检查和检测,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各级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负责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 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民用无人机及相 关地面无线电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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