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控制指标,国家或山东省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此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等。
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划分:
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将全省区域划分三类控制区,即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定,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污染物监测要求: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排污许可证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 HJ/T 373、HJ 819 和 HJ 836 的要求。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监测平台,采样孔和平台建设按 GB/T 16157、HJ 75、HJ 76、HJ/T397 和 HJ 836 等相关要求执行,同时设置规范的性排污口标志。
监测的相关仪器:
光谱仪、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PH计、空气颗粒物分析仪、空气悬浮物颗粒监测仪、氮氧化物气体检测管、氮氧化物(NO,NO2,NOx)分析仪、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颗粒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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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2020-03-24
pH 计中的“变形金刚”
2022-04-18
2012-11-19
2020-03-24
201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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