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适用于固定安装在道路上的机动车区间测速系统(以下简称区间测速系统)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区间测速系统的终端同时具有瞬时速度监测功能的,其瞬时速度计量性能的检定按照相应规程执行。
本规程依据 JJF 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并参照 JJG 527—2015《固定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JJF 1193—2008《非接触式汽车速度计校准规范》、GB/T 21255—2007《机动车测速仪》、GA/T 959—2011《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GA/T 832—201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的内容制定。

引用文件
《JJG 527-2015 固定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JJF 1180-2007 时间频率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JJF 1193-2008 非接触式汽车速度计校准规范》、《JJF 1193-2008 非接触式汽车速度计校准规范》、《GB/T 21255-2007 机动车测速仪》、《GA/T 832-201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 959-2011 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
检定用仪器、设备:
1、固定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
2、非接触式汽车速度计校准装置
3、机动车测速仪
4、时间频率计量仪器
5、监控设备
机动车区间测速系统
区间测速系统通常由监控终端、通信网络、中央服务器及相应软件等组成。该系统在同一路段上布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监控点,任意两个监控点之间构成一个行驶路径唯 一确定、限速值恒定的测速区间。区间起点及终点的监控设备受通过车辆的触发,自动记录该车辆的通过时刻、车辆特征等信息,并通过通信网络传送到中央服务器,由软件根据车辆通过测速区间的时间间隔及行驶距离计算其平均速度,作为判断超速违法行为的依据。区间测速系统检测机动车平均速度。
区间距离测量误差
按被检区间测速系统的安装说明、道路标识,确定区间起点及终点的位置。标准测速仪及显示装置按照使用要求安装在试验车上,调整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试验车按照Z短行驶路径通过整个区间,标准测速仪及显示装置测量并显示试验车的行驶距离,起点及终点的监控终端在试验车通过时对其进行拍摄。从特征图片上读取标准测速仪及显示装置的距离测量结果。重复测量 3 次,选其中Z小值作为测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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