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部发布《水质监测用无人艇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标准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水质监测用无人艇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国环规科技〔2017〕1号)要求,现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8月28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生态环境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mee.gov.cn/hdjl/yjzj/zjyj/)检索下载查阅。
更多详情,请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该技术要求部分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水质监测无人艇技术性能和指标的要求及检验评估。
本标准适用于排水量低于200 kg,能对内河、湖泊和近海水域进行自动采样、监测的无人艇。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13195 水质 水温的测定 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GB 17799.4 电磁兼容 通用标准 工业环境中的发射》、《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 506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HJ/T 372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CCS 2018 无人水面艇检验指南》、《HJ 897 水质 叶绿素 a 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等等。
无人艇
是无人水面艇的简称,指一种直接通过自动航行或远程遥控以实现正常航行、操控及作业的水面小艇。无人艇可通过搭载各种任务载荷执行指定任务。无人艇包括平台、任务载荷、通信系统和操控系统。
组成与指标要求
基本组成
水质监测无人艇系统由以下部分组成:
a) 无人艇平台:艇体、电气设备、任务载荷接口、定位系统、动力系统等;
b) 通信系统:包含信息传输设备、中继转发设备、通信软件等;
c) 操控系统:显控基站控制设备,无线电遥控设备等;
d) 任务载荷:水质采样/监测用仪器,包含水质采样仪器、水质监测仪器等。
续航里程
小型水质监测无人艇≥10 km;
大型水质监测无人艇≥50 km。
通信系统
a) 无人艇与显控基站之间通信可采用公共移动通信、专用设备通信等方式;无人艇与
遥控器之间须具有专用设备通信能力。
b) 显控基站专网数据通信距离:
小型水质监测无人艇:≥2 km;
大型水质监测无人艇:≥5 km。 注:数据通信指任务控制命令、监测数据、视频等数据。
c) 通信带宽:
电台通信波特率:≥9600;
视频通讯带宽:≥4 Mbps。 d)遥控器通信距离:≥1 km。
通信系统
a) 无人艇与显控基站之间通信可采用公共移动通信、专用设备通信等方式;无人艇与
遥控器之间须具有专用设备通信能力。
b) 显控基站专网数据通信距离:
小型水质监测无人艇:≥2 km;
大型水质监测无人艇:≥5 km。 注:数据通信指任务控制命令、监测数据、视频等数据。
c) 通信带宽:
电台通信波特率:≥9600;
视频通讯带宽:≥4 Mbps。 d)遥控器通信距离:≥1 km。
动力系统
a) 动力系统不允许对水体造成污染;
b) 动力系统不允许对水质采样、监测结果造成影响;
c) 使用电池供能的,电池需具备:
1) 过电流、过热保护,充、放电保护,短路保护功能;
2) 实时电量监测反馈功能;
3) 不少于 300 次的充放电寿命;
4) 电池模组须通过 UN38.3 认证,满足陆运、海运、航空运输安全要求。供能系
统应具有不低于 IP67 的防护等级,且更换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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