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规范性引用文件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等。
相关仪器与设备
1、土壤有机物检测仪 2、大气恶臭污染物检测仪
3、非甲烷总烃检测气相色谱仪 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5、总磷/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 6、颗粒物采样一体机
7、污水cod在线监测系统 8、硫化物测定仪
9、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仪 10、氮氧化物分析仪
11、化学需氧量测定仪 12、污水流量计
13、悬浮物浓度计 14、废水处理设备
15、水质采样器 16、VOCs有机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
监测内容
化学纤维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的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
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全部污染源。污染物应包括 GB 16297、GB 31571、GB 31572、GB 8978中涉及的相关废气、废水污染物。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相关检测监测仪器自行监测结果公开方式及时限等内容。其中,监测频次为至少获取 1 次有效监测数据的监测周期。
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运行维护情况等;未开展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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