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业中的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和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的排污单位在其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规范性引用文件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等。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监测指标
流量、pH 值、水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硫化物、总锌、氯化物、悬浮物、色度、石油类、挥发酚、总有机碳。二硫化碳、硫化氢、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粉碎机、过滤机、纺丝机、卷绕机、风机、各类压缩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监测,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增加敏感点噪声监测。
按日记录污水处理量、回水用量、回用率、污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污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鼓风机电量等;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相关监测仪器:
流量计、酸度计、化学需氧量(COD)试剂、氨氮测定仪、总磷/总氮分析仪、硫化物测定试剂盒、氯化物测定仪、高量程浊度仪、色度仪、石油类分析仪、挥发酚检测仪、总有机碳(TOC)分析仪、硫化氢含量分析仪、颗粒物检测仪、氮氧化物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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