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 493 水质 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等。

相关检测监测仪器
1、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2、VOCs有机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
3、非甲烷总烃检测气相色谱仪 4、烟尘烟气分析仪
5、总磷/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 6、颗粒物采样一体机
7、污水cod在线监测系统 8、硫化物测定仪
9、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仪 10、氮氧化物分析仪
11、大气恶臭污染物检测仪 12、污水流量计
13、废水处理设备
监测内容
专用化学品工业排污单位应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的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等全部污染源。污染物应包括 GB 8978、GB9078、GB 14554、GB16297、GB 27631、GB37824 中涉及的相关废气、废水污染物。
废气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及监测频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相关管理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中主要排放口监测指标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 计)。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烟尘及生产性粉尘监测点位,应按照 GB9078 要求设置,Z 低监测频次为半年。
废水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及监测频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相关管理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中主要排放口监测指标为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 4 次,间隔不得超过 6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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