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生态环境系统内各级环境监测站和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质量管理。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亦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3241 电声学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5173 电声学 声校准器》、《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4581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等等。

监测的场所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有满足本机构所有监测项目所需的工作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多场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配备现场仪器间、样品交接间、样品前处理间、样品分析间、天平室、仪器间、试剂间、剧毒/易制毒试剂储存间、标准物质储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数据处理间等监测工作所需的场所;对临时的、可移动场所进行有效标识。
监测的仪器设备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需要实施期间核查的仪器设备一般应包括:各类气体采样器,如大气采样器、烟尘采样器等;各类气体分析仪,如烟气分析仪、甲醛测定仪等;各类电化学仪器,如溶解氧测定仪、pH计、离子计、电导率仪等;噪声监测仪、声校准器;分析天平;
空气压力表、风速风向仪等;各类光谱类仪器;各类色谱类仪器、各类质谱仪器等。
期间核查的方法通常有:实验室间比对;使用有证标准物质;仪器比对;使用仪器的附带设备进行核查;使用不同的监测方法比对;留样再测;自校、检定或校准。
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部分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应及时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执行,主要如下:
a)《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对苯胺要求采用《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4-2017),但HJ834-2017无此分析项目,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答复,可使用该方法进行检测。
b)《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对六价铬分析方法要求采用《土壤和沉积物 六价铬的测定 碱溶液提取/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但该方法目前并未颁布,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在该分析方法颁布之前,采用《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 碱消解/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7-2014)进行检测。
c)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规范使用,若新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与指定的监测方法不同,但适用范围相同的,也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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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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