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陕西省境内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专用设备制造业(C35)、仪器仪表制造业(C40)、其他制造业(C41)、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C43)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以上行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HJ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生态环境部令 第39号)》、《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与管理技术规定》、《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等等。
废气监测 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烟囱或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烟囱或排气筒上设置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GB/T 16157、HJ 75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HJ 75、HJ/T 397等的要求。当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去除效率要求时,应在进入相应污染物治理设施单元的进口设置监测点位。
设备与仪器:
1、自动液液萃取仪; 2、正压固相萃取仪; 3、酸度计
4、高效液相色谱仪; 5、CODcr在线分析仪; 6、氨氮测定仪
8、挥发酚检测仪; 9、氰化物分析系统; 10、废水处理设备
11、污水处理多参数检测仪; 12、水质浑浊度监控仪
14、智能污水排放总量测定仪; 15、分光光度计 16、水质采样器
17、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 18、挥发性有机物采样系统
19、挥发性有机物在线分析仪 20、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
21、颗粒物采样器 22、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23、离子色谱仪
24、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25、总磷/总氮分析仪
废水监测
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HJ/T 91等的要求。
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
对于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对于监测频次高、自动监测技术成熟的监测指标,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技术,自动监测应满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的要求;其他监测指标,可选用手工监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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