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
本标准适用于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品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石化行业 VOCs 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 号)》、《《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环办水体函〔2017〕323 号)》、《《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等。
储油库排污单位
指由储油罐组成并通过油罐汽车、铁路罐车、船舶或管道等方式收发(含储存)原油、成品油等油品的排污单位(生产企业内的原油、成品油等油品储存场所除外)。
挥发性有机液体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1)20 ℃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 0.3 kPa 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2)20 ℃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 kPa 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20% 的有机液体。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污染治理设施参数、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等。
废水产排污节点、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废水去向、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污染治理设施参数、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等。
许可排放浓度
以产排污节点对应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明确各排放口各项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汽油油气回收设施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按照 GB 20950 确定;其他物料油气回收设施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或处理效率按照 GB 37822 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或处理效率按照 GB 37822 确定。
有组织排放
a)有组织排放要求主要针对废气处理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等过程。废气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b)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 500 μmol/mol。
c)汽油储罐油气回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满足 GB 20950 要求。其他物料储罐油气回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满足 GB 37822 要求,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污染物项目、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其中监测频次为监测周期内至少获取 1 次有效监测数据。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未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率。
监测点位设置
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排气筒上设置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 GB/T 16157 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 HJ/T 397 等的要求。
采样和测定方法
有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参照 GB 20950、GB/T 16157、HJ/T 397、HJ 38 执行。无组织排放采样方法参照 HJ 733、HJ/T 55 执行。废水手工采样方法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 HJ 493、HJ 494、HJ 495 和 HJ/T 91.1 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按 HJ 38、HJ 604 和 HJ 733 规定的方法执行。其他废气、废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测定方法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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