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羽毛(绒)加 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术规范 总则》(HJ942)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21901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等。

仪器、设备准备:
1、污水流量计、 2、酸度计、 3、化学需氧量(COD)试剂
4、氨氮测定仪、 5、色度仪、 6、硫化物测定试剂盒
7、氯化物测定仪、 8、高量程浊度仪、9、总磷/总氮分析仪
10、总有机碳(TOC)分析仪、 11、硫化氢含量分析仪
12、颗粒物检测仪、 13、氮氧化物分析仪、 14、大气污染物分析仪
设备:废气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除尘设施、喷淋塔、烘干机、袋式除尘器
监测内容:
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中涉及的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羽毛(绒)加工 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综 合污水等全部污染源。废水污染物包括废水量和 GB 21901 中规定的相关因子。废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臭气 浓度、氨、硫化氢等。
自行监测方案:
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污染物项目、执行标准及 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 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其中监测频次为监测周期内至少获取 1 次有效监测数据。采用自动监 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 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未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手工监测的污染 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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