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科基函〔2020〕21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岛市、深圳市科技厅(委、局),国资委科创局:
2015年,科技部批准建设了77个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附件1)。截至2020年底,实验室建设运行已满5年。依据《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2012〕716号)、《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关于组织制定第三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基函〔2015〕31号),科技部拟组织对上述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建设运行情况总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本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总结工作将委托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承担。
2. 请相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和实验室依据《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做好建设运行情况总结。
3. 请相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填写《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总结报告》(附件2),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于2021年1月8日前(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将总结报告纸质版一式两份及电子版光盘(内含PDF和WORD两种格式)报送至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
4. 总结报告中不得出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科学技术部 国家保密局令第16号)中列举的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
联系方式: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汤高飞、卢凡 电话:010-58881160、58881460 科技部基础研究司科研基地处:高巍、陈志辉 电话:010-58881538、58881590 总结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中路3号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 邮政编码:100038
1.2015年批准建设的77个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名单.doc
科技部基础研究司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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