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规定,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
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将受到什么处罚?
行政处罚
应根据违法行为主体排放污染物的类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照法律责任进行处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可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书或下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书,并根据各地的自由裁量权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若还涉及超标排放,应按照罚款金额高的进行处罚。
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对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行政拘留。
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及《Z高人民法院、Z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对照各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若违法行为主体为重点排污单位,则应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可能会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重点排污单位或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行为的,后果严重的,可能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注意!环境监测人员需对监测结果真实性终身负责!
生态环境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提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文章链接:环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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