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生活污水是造成城镇水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污水的排放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现阶段,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采用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等,并没有建立城镇相应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和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因此,制定城镇生活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迫在眉睫。
1、城镇生活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原则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制订以国家相关环境污染FZ法、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为指导,以目前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管理水平、污染物排放现状、环境保护目标以及未来发展趋势为基础,并借鉴环保先进国家的相关环境标准和排放标准进行编制,实现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本标准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与我国现行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协调配套,以国家水体水质目标治理与保护为导向。
(3)力求使标准做到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和经济可行性。
2.标准制订技术思路
diyi,要针对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功能要求和不同等级使用功能制订相应的标准限值。标准至少应保护大多数水体的使用功能。
第二,标准制定需要与当地的经济承载力相适应。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要与当地的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以我国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Z大化为目标,优化我国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与其他水质标准的相关关系,使其达到衔接、协调、统一、相配相容的关系。
第三,污水资源化应是我国城镇生活污水治理的方向和趋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并符合相关利用标准。
3.污染物控制指标的确定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说明(暂行)》中指出,污染物控制项目的选择要全面分析可能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依据为总量控制、对生态环境和健康的影响、各污染物项目之间关联性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后直接排放时,污染物控制指标可根据以下3个原则进行选择:
(1)产生量较大,具有代表性的污染物。选择的污染物应具有较大的产生量(或排放量),并较广泛地存在于环境中。
(2)对人体、环境毒性强或对生态环境危害大的污染物。对污染物毒性的考虑,不仅要考虑化合物本身的性质,更要考虑其毒性可能导致的环境效应、生物效应以及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
(3)应是城镇基础条件可检测、可控制的污染物。优先选择目前监测条件己具备或在短期内的处理技术可有效处理的污染物。
对于城镇生活污水来说,含量Z大的为有机污染物,氮磷等元素含量过多则会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对生态环境有危害。综上所述,本次标准中控制性污染物主要是指有机物,氮、磷以及致病性微生物等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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