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部发布《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7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接收、贮存及处理处置过程的 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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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接收、贮存及处理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新建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建成后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协同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设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365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等等。
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也包括《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废物。
焚烧设施
以焚烧方式处置医疗废物,达到减少数量、缩小体积、消除其危险成分目的的装置,包括进料装置、焚烧炉、烟气净化装置和控制系统等。
高温蒸汽消毒
利用高温蒸汽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
微波消毒
利用微波或微波与高温蒸汽组合作用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
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测定均值
在一定时间内采集的一定数量样品中污染物浓度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在6~12 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 3 个样品的采集;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在 0.5~8 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 个样品的采集。
选址要求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并应综合考虑设施服务区域、交通运输、地质环境等基本要素,确保设施处于长期相对稳定的环境。鼓励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选址临近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依托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医疗废物焚烧残 渣和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
处理处置设施选址不应位于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 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处理处置设施厂址应与敏感目标之间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根据厂址条件、处理处置技术工艺、污染物排放特征及其扩散因素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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