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纺织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5959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HJ/T 83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法》、《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等。
相关检测监测仪器
1、水质采样器 2、酸度计 3、分光光度计
4、色度仪 5、离子色谱仪 6、原子荧光光谱仪
7、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8、氨氮测定仪
9、紫外分光光度计 10、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 11、总磷/总氮分析仪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等相关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 久性采样口(排污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对企业排放污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应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水污染监测与分析
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HJ/T 91、HJ 493、HJ 494、HJ 495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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