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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监管理总局发布《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分类:政策 2020-06-28 11:28:06 1091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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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治大气污染,生态环境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上述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7月15日前反馈生态环境部,电子版同时发送至jidongche@mee.gov.cn,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更多详情,请登录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该标准部分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加油站汽油(含乙醇汽油)油气排放限值、控制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加油站汽油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汽油油气排放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18352.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212 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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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由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汽油密闭储存、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 和油气排放处理装置组成。该系统的作用是将加油站在卸油、储油和加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气,通过 密闭收集、储存和送入油罐汽车的罐内,运送到储油库集中回收变成汽油。

储油油气排放控制

所有影响储油油气密闭性的部件,包括油气管线和所连接的法兰、阀门、快接头以及其他相 关部件都应不漏气。

埋地油罐应采用电子式液位计进行汽油密闭测量,宜选择具有测漏功能的电子式液位测量系 统。

应采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溢油控制措施。

在线监测系统

在线监测系统应能够监测气液比和油气回收系统压力,具备至少储存 1 年数据、远距离传输, 具备预警、警告功能。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功能和要求参见附录 G。

在线监测系统对气液比的监测:在 24 小时(自然天)内,加油站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到任一 条加油枪的有效气液比(每次连续加油量大于等于 15 升)小于 0.85 或大于 1.35 的次数超过该枪加 油总次数的 25%时,系统应对该条加油枪预警,连续 7 天处于预警状态应报警。

在线监测对系统压力的监测:与大气压的压力差值处于(-50~50)Pa 范围内的连续时间超 过 12 小时,系统应预警,若连续 7 天处于预警状态应报警。


大气污染物监测

加油站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 HJ 819 等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 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液阻监测应每年至少监测 1 次,检测方法见附录 A。

油气回收密闭性应每年至少监测 1 次,检测方法见附录 B。

气液比应每年至少监测 1 次,检测方法见附录 C。

处理装置排放浓度应每年至少监测 1 次,检测方法见附录 D。

在线监测系统应每年至少校准检测 1 次,检测方法参见附录 E。

采用便携式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器监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连接点位油气泄漏浓度应每年至少 进行 1 次,检测方法见附录 F 或参照 HJ 733 进行。

加油站边界油气浓度监测点位设置参照 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进行, 应每年至少进行 1 次,检测方法见附录 F 或参照 HJ 733 进行。

未安装在线监控系统的加油站应进行自我强化监测维护,每年至少增加 1 次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气液比和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监测,监测间隔应尽量均匀分布。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监测应按照 HJ/T 373 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标签:加油站 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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