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油烟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 督等相关规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2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制定中)》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 HJ 554 的相关规定设置集气罩、排气筒和排风机,同时安装适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产生的气味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相关仪器准备:
1、气相色谱仪 2、分光光度计
3、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 4、挥发性有机物采样系统
5、挥发性有机物在线分析仪 6、气袋式真空采样器
7、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8、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测仪
9、颗粒物采样器 10、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污染物监测要求
1、餐饮服务单位应在废气排放口设置永 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及排污口标志。
2、油烟与非甲烷总烃采样位置相同,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 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3 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1.5 倍直径 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 D=2AB/(A+B),式中 A、B 为边长。
3、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 0.5 m2时,采样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 GB/T 16157 和 HJ/T 397 的规定确定采样点数。
4、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应在其烹饪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 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时段进行采样。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 3 次,每次采样 10 分钟。
油烟和排风量的监测采样按照 GB/T 16157 的规定执行,非甲烷总烃的监测采样按照 HJ 732 的规 定执行。
5、对餐饮服务单位排放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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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油烟和油雾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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