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铀转化、铀浓缩设施的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加强铀转化、铀浓缩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核安全导则《铀转化和铀浓缩设施的安全》。目前,已完成导则的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导则征求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7月20日前反馈生态环境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
导则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更多详情,请登录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该技术规范部分内容:
本导则适用于天然铀转化设施及丰度不超过5%的铀浓缩设施。
辐射防护目标
确保在正常运行状态下铀转化和铀浓缩设施内及由其释放出的放射性物质所引 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并低于规定限值,确保事故引起的辐射 照射得到缓解。
通风和包容系统设计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a)房间内不同区域之间的压差;
b)换气次数;
c)过滤器的类型;
d)过滤器进出口压差;
e)通风和包容系统接口处的气流速度;
f)过滤器的剂量率。
通风系统应设置必要的监测报警系统(如压差测量系统),以便在排风 系统故障或压差超限时报警。
应设置生产系统检修操作所需的吹扫置换系统,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
在可能存在气溶胶污染的区域,过滤器应尽可能靠近污染源安装。
工作场所应根据生产性质配备必要的气溶胶浓度监测、表面污染监测、外照射剂量监测系统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监测报警系统,并根据需要与事故排风系统联锁。


保护环境
通风和包容系统的排风应根据其来源、性质、污染程度确定合理的排放形式。
对流出物进行浓度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宜按防火分区设置;在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防火 阀的设置还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时可自动关闭。在必要时 应安装防止火花外射的装置,以保护过滤装置。
在管线(电气、气体、工艺管线等)穿越防火分区时应确保发生火灾时不会蔓延。
在铀转化和铀浓缩设施中可能的爆炸源包括:
a)爆炸性气体(如铀转化设施:还原工序的还原剂H2或NH3);
b)固体化合物(铀转化设施高温环境下可能有硝酸铵;应监测可能的沉积,防止硝酸铵积聚)。
泄漏和溢出
容器、泵、阀门和管道等密封系统的泄漏可能导致放射性物质和有毒、 易燃化学物质的泄漏。含氢液体(水、油等)的泄漏会严重影响临界安全。在这些场 合应设置相应的泄漏探测和报警系统。
盛装含铀溶液的容器应设置液位监测及报警系统,防止过量充装;具有临界风险时,还应配备第二道包容系统,以确保临界安全。
地面和墙面应便于去污,特别是在湿法操作区域,以使退役时废物Z小化。
辅助系统的失效
电源、压缩空气、冷却/加热介质等辅助系统失效情况下,安全系统和设备应能够执行其安全功能。否则,应设置失效情况下的安全保护系统。
应为以下系统配备应急电源:
a)辐射和环境保护监测系统;
b)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探测和报警系统;
c)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
d)临界事故探测和报警系统;
e)事故通风系统;
f)保持工艺受控所依靠的部件(如加热元件或阀门)。
铀浓缩设施中离心级联系统应设备用电源,便于在紧急状态下将级联中的UF6转移到UF6容器或相关安全装置中。
应考虑设施恢复到安全状态所需的补救措施,除非基于概率分析可排除长时间断电的可能性。
故障后可能引起相应安全后果的气动、电动等部件应具有故障保护功能。
仪表和控制系统 4.10.3.1 仪表 4.10.3.1.1 应设置仪表以监控设施的参数和系统状态(包括正常运行、预计运 行事件和设计基准事故),以确保能够获得足够的设施状态信息,并能够按照操作规 程或由控制系统采取适当措施。 4.10.3.1.2 应设置仪表以测量所有可能影响生产过程的主要参数,确保设施正 常运行时的安全(如内外照射、流出物排放和通风系统的监测),同时获取设备可靠 和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他信息。安全相关的重要参数应采用自动监测和记录技术。
正常运行时,铀转化和浓缩设施安全仪控系统应包括:
a)与工艺有关的仪控:如温度、压力、流量、化学品或放射性物质的浓度、储 罐液位和容器重量等。在UF6容器装料时,应使用适当和可靠的监测装置监测容器重量, 以确保不超过装料限值。
b)与通风系统有关的仪控:测量过滤器的压差和空气流量的装置。
c)与气体和液体流出物有关的仪控:如果存在超出排放限值的风险时,应进行 实时测量;否则可进行连续取样测量,允许有一定的延时。
d)与防止爆炸性混合物有关的仪控:如果有超过规定限值和安全限值的风险, 应采取实时测量、控制和报警,如铀转化设施中还原流化床中氧气浓度的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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