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逐级校准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国环规科技〔2017〕1号)要求,现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7月28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生态环境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mee.gov.cn/hdjl/yjzj/zjyj/)检索下载查阅。邮箱:zhiguanchu@mee.gov.cn
更多详情,请登录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该技术规范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臭氧传递标准校准下级臭氧传递标准的操作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校准环境空气紫外光度法原理的臭氧传递标准。
采用校准合格的臭氧传递标准校准下级臭氧传递标准时,适用范围为 1 nmol/mol~500 nmol/mol。

规范性引用文件:
《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 测方法》、《HJ 1099 环境空气臭氧监测一级校准技术规范》。
臭氧传递标准
指依据相关操作规程,能够准确再现或者准确分析、可以溯源到更高级别或者更高权威 标准臭氧浓度的可运输仪器设备。臭氧传递标准用于传递臭氧一级标准的量值或者用于校准 监测站点的臭氧分析仪器。臭氧传递标准可根据工作原理分为发生型传递标准、分析型传递标准(含带有臭氧发生 器的分析型传递标准)。可根据在臭氧量值逐级传递中的位置分为二级传递标准、三级传递 标准和四级传递标准。
分析型传递标准
该类传递标准含有臭氧分析仪,能够实时测定臭氧发生器发生的臭氧标准浓度。分析型 传递标准可用于校准分析型传递标准、发生型传递标准和现场臭氧分析仪。部分分析型传递 标准自带臭氧发生器,在发生臭氧的同时可实时测定发生的臭氧浓度,并对臭氧发生器进行 实时反馈调节。
发生型传递标准
该类传递标准仅含有臭氧发生器、不含有臭氧分析仪,通过调节发生器的功率等方式调 整发生的臭氧浓度,不能对发生的臭氧浓度进行实时测定。发生型传递标准仅适用于对现场 臭氧分析仪开展质量控制工作,不适用于校准分析型传递标准。

校准分析型传递标准的系统
校准系统由零气发生器、臭氧发生器、上级传递标准 A 的紫外光度计(经更高级别臭 氧标准校准合格)、待校准传递标准 B 的紫外光度计等组成(图 2)。零气和臭氧样品空气分 别通入零气和样品空气输出多支路管,零气输出多支路管气体出口分别连接至传递标准 A 光度计和 B 光度计前端的零空气电磁阀、样品空气输出多支路管气体出口分别连接至传递 标准 A 和 B 光度计前端的样品空气电磁阀。在电磁阀的控制下,零气和样品空气交替进入 传递标准的光度计,并根据朗伯-比尔定律计算,分别得到传递标准 A 和 B 测定的臭氧浓度 CA和 CB,并将 CA(不包括零浓度点)回溯至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测定标准浓度 Csrp。通过 比较 CB和 Csrp,对待校准传递标准 B 进行校准。 来源不同的零气可能含有不同的残余物质,从而产生不同的紫外吸收。因此,在校准过 程中,向参与校准过程的各台紫外光度计提供的零气必须与臭氧发生器所用的零气为同一来源。
校准发生型传递标准的系统
校准系统由空压机、零气发生器、上级传递标准 A(经更高级别臭氧标准校准合格)的 光度计、待校准发生型传递标准 B 等组成(图 3)。零气分别通入发生型传递标准 B 和零气 输出多支路管中,发生型传递标准 B 产生的臭氧样品空气通入样品空气输出多支路管中。 零气输出多支路管气体出口连接至上级传递标准 A 的零空气电磁阀,样品空气输出多支路 管气体出口连接至上级传递标准 A 的样品空气电磁阀。调节传递标准 B 中的紫外灯的功率, 记录不同功率下上级传递标准 A 的测定浓度 CA,并将 CA 回溯至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测定 标准浓度 Csrp,对待校准传递标准 B 进行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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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逐级 校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0-07-06
湖南市监局发布《环境空气臭氧监测逐级校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0-09-01
国家市监总局发布《臭氧老化试验箱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9-10-05
2016-04-01
生态发布《环境空气臭氧监测一级校准技术规范》
2020-02-23
201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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