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江苏省重点民生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6年1月10日起施行,2016年5月25日公布的《江苏省重点管理计量器具检定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将同时废止。该《办法》的出台旨在强化民生领域重点计量器具监督管理,规范经营主体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办法》所指的重点民生计量器具,涵盖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与群众安全、健康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计量器具,且需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或“型式批准、强制检定”。《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从事此类计量器具制造、销售、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此对相关活动及计量检定等行为实施监督。
在制造环节,《办法》明确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类重点民生计量器具新产品,需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型式批准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生产者应具备与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对产品计量性能负责;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均需取得相应型式批准,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且产品需标注双方单位名称、地址及被委托方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委托方承担最终质量主体责任。
销售与使用环节,《办法》划定严格红线:不得销售无合格印(证)标志、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重点民生计量器具及非法零配件,严禁拆装、改装销售的计量器具以破坏准确度和封印标记;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超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封印标记,或使用带作弊功能的器具。同时,鼓励使用单位和个人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计量检定方面,《办法》要求重点民生计量器具投入使用前须检定合格,使用中按规程执行周期检定或首检合格后到期更(轮)换。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完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实现本地区主要强制检定项目全覆盖,公开办理信息、畅通渠道、缩短时限,高效完成检定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授权执行强制检定的单位需履行监督职责。
监督管理层面,《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需对计量器具制造、销售、使用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型式批准资质、生产条件、产品标注、进货查验、检定情况等关键内容。同时,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做好“审管”衔接,开展型式批准事后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注销证书。此外,需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联动,将监管情况纳入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并依法开展计量争议调解和仲裁检定,鼓励建设智慧监管平台提升监管效能。
在法律责任上,《办法》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标注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未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以及计量器具经监督抽查不合格、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准确度等违法行为,明确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全省重点民生计量器具法治监管、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能力,实现监督管理的精准性、靶向性和效能性,为群众的安全健康和切身利益提供更坚实的保障。该《办法》有效期至203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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