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6年1月5日,上海市徐汇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徐汇区宜山路的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有机试剂间内,可燃气体报警仪被人为关闭,处于失效状态,无法在可燃气体泄漏时及时发出警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徐汇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01月27日,江苏省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如下问题:油性漆调漆间、油性漆仓库内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电源被关闭,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宜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七)项: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提示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防范火灾、爆炸事故的重要“前哨”。企业必须确保此类安全设备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严禁擅自关闭或拆除。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日常巡检和维护制度,对涉及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场所实行重点管控,定期开展员工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一旦发现设备故障,须立即停用相关区域并报修,严禁“带病运行”,切实筑牢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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