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空气质量网格化自动监测。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HJ 19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JJF 1172 挥发性有机物光离子化检测仪校准规范》、《JJG(气象)004 自动气象站风向风速传感器》、《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等。
空气质量
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站由空气质量监测设备、数据处理分析设备、通讯设备和其他辅助设施组成。按类型可分为微型空气质量监测站、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站、车载移动空气质量监测站和物联网移动空气质量监测站。
微型空气质量监测设备
采用光散射、电化学、光离子化或金属氧化物半导体的传感器检测方法,体积小、重量轻,用于连续自动监测空气质量状况的设备。
物联网移动空气质量监测设备
采用光散射、电化学、光离子化或金属氧化物半导体的传感器检测方法,体积小、重量轻,用于移动监测空气质量状况的设备。
系统组成
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站、系统支持实验室、质量保证实验室和信息平台组成。
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站
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站监测参数包括PM10、PM2.5、TSP、SO2、NO2、CO、O3、TVOC等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也可根据需要增加温度、湿度、风向、风速、大气压等气象参数的一种或几种进行监测。当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站包含微型空气质量监测站或采用传感器检测方法的物联网移动空气质量监测站时,还应配备必要的网格质控点。网格质控点可以是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评价环境空气质量建立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必要时也可以是新建的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站。
仪器与设备配置
质量保证实验室应配备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系统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相关的仪器设备,基本仪器设备配置清单见表1。

测量原理
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站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测量原理见表 2。

监测频次
采用连续测量方式时每小时监测时间不低于 45min;采用间断测量方式时每 5min 应测量 1 次,每次不少于 1min。
微型空气质量监测设备数据上传周期可在 5min~60min 调节,物联网移动空气质量监测设备数据上传周期可在 5s~5min 调节。
传感器响应时间
待测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设备运行稳定后,通入零点标准气体,待读数稳定后(每 1min 内示值波动范围在±1%为示值稳定),通入 80%满量程标准气体。读取稳定示值,停止通气。通入零点标准气体至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设备数值稳定后,再通入 80%满量程标准气体,同时用秒表记录从通入标准气体瞬时起到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设备显示稳定值 90%的时间。重复测量 3 次,取 3 次测量值的平均值作为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设备的响应时间。
颗粒物校准
基于光散射原理的网格化监测设备,应建立环境空气颗粒物粒径、粒子数浓度转换为质量浓度的计算体系。该计算体系应为动态计算系统,网格化监测系统在布设网格化监测设备的同时,应在每个网格质控点安装同一型号网格化监测设备至少 3 台,动态建立颗粒物质量浓度算法模型运用于其他网格化监测设备。动态计算系统的建立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经典统计学模型及深度学习模型,更新频率每周至少 1次。
气态污染物校准
每个网格质控点安装同一型号网格化监测设备应至少 3 台,动态建立气态污染物浓度算法模型运用于其他网格化监测设备。动态计算系统的建立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经典统计学模型及深度学习模型,更新频率每周至少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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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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