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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细菌菌落总数在1 mL自来水中不得超过100个。细菌种类很多,有各自的生理特性,必须用适合它们生长的培养基才能将它们培养出来。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却不易做到,所以通常用一种适合大多数细菌生长的培养基培养腐生性细菌,以它的菌落总数表明有机物污染程度。水中细菌总数与水体受有机污染的程度成正相关。因此细菌总数常作为评价水体污染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细菌总数越大,说明水体被污染得越严重。下面就让小编带你了解一下怎么对水中的细菌菌落进行计数。
实验器材
(1) 1 mol/L NaOH、1 mol/L HCI、精密pH试纸6.4~8.4
(2) 无菌水、蛋白胨、牛肉膏、氯化钠、琼脂
(3) 自来水(或受粪便污染的河、湖水)400 mL
(4) 锥形瓶(500 mL)、试管(18 mm×180 mm)、移液管1 mL 2支及10 mL 1支、培养皿(直径90 mm)、接种环、试管架、酒精灯
菌落计数
用肉眼观察,计平板上的细菌菌落数,也可用放大镜和菌落计数器计数。记下同一浓度的三个平板的菌落总数,计算平均值,再乘以稀释倍数即1 mL水样中的细菌菌落总数。各种不同情况的计算方法如下:
首先选择平均菌落数在30~300进行计算,当只有一个稀释度的平均菌落符合此范围时,则以该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
若有两个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在30~300,则按两者之菌落总数之比值来决定,若其比值小于2应报告两者之平均数,若大于2则报告其中较小的菌落总数。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大于300,则应按稀释度Zgao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小于30,则应按稀释度Zdi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不在30~300,则以Z接近300或30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
在求同一稀释度的平均数时,若其中一个平板上有较大片状菌落生长时,则不宜采用,而应以无片状菌落生长的平板作为该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若片状菌落约为平板的一半,而另一半平板上菌落数分布很均匀,则可按半平板上的菌落计数,然后乘以2作为整个平板的菌落数。
菌落计数的报告,菌落数在100以内时按实有数报告,大于100时,采用二位有效数字,在二位有效数字后面的位数,以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为了缩短数字后面的零数,可用10的指数来表示。在报告菌落数为“无法计数”时,应注明水样的稀释倍数。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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