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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是1997年ZG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本书介绍了33种有害空气污染物,标准内容为Z高允许排放浓度、Z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同时还规定了标准的实施要求。本文将主要介绍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分类、制定的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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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分类

1、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行业型、通用型和综合型三类排放标准构成。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企业,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没有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企业。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具备相应排放设施或污染物排放行为的企业或生产装置。

2、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的行为和固体废物的污染控制要求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上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单独制定。

3、当排放源排放的污染物存在水、气介质之间转移的可能时,其排放控制要求可纳入一个排放标准中。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属于排放标准范畴,可纳入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制定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依法制定,所规范的排污行为是法律允许存在的排污行为,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税收和监管执法等环境管理制度要求。

2、战略性原则。标准编制组应具有战略视野,能够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国家对排放源所属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条件等确定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使制定出的排放标准能够促进生产工艺技术革新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经济发展。

3、公正性原则。标准编制单位应具有环境保护公益性,能够客观、公正调查评价污染源生产工艺情况、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控制技术水平等,真实反映排放源的排放特征,并在参考国外同类排放标准的控制技术水平和吸纳环境保护、行业生产、公众等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标准,保证标准公正、可信。

4、可达性原则。应对生产工艺和排放控制技术进行分类分级,明确各类排放限值的达标技术及经济成本,以及标准实施后每类企业的达标技术或技术组合,使制定出的排放标准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5、协调性原则。制定出的排放标准应与其他行业型、通用型排放标准相衔接,避免交叉重叠,有适用的环境监测类标准相配套。


标准术语

Z高允许排放浓度:指设施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Z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该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露天煤场和干灰场也属于无组织排放源,在预测露天煤场和干灰场的扬尘时,应采用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进行评价。

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2018-05-07      浏览次数:11184次
本文来源:https://www.yiqi.com/retiao/detail_2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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