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粤科函产字〔2020〕535号
各有关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依托高校建设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高校类工程中心”)是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强产业共性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产业创新人才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工程中心运行管理,提升质量效益,有力支撑我省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校学科专业建设,现对高校类工程中心开展动态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2019年(含)以前经省科技厅认定通过的543个高校类工程中心(附件1)。
二、评估内容
从工程技术研发能力与水平、科技成果转化与行业贡献、学科专业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共享及运行管理、经费投入和使用5个方面进行评估。
三、评估方法
(一)建立联系。各有关高校指定1名联系人负责本校工程中心的评估组织工作,8月31日17:00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手机及邮箱报至电子邮箱skjt_gcjszx@gd.gov.cn。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将评估系统学校审核账号发至各联系人。
(二)填报材料。9月15日17:00前,各工程中心登陆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服务平台(http://www.gdetrc.net)注册账号,完成《高校类工程中心评估表》填报(附件2)。
(三)审核初评。各学校登录服务平台,参照评估指标体系(附件3)于9月21日前完成评估材料审核和初评工作,并将学校初评报告(盖学校公章)扫描件发送至上述邮箱。
(四)专家评估。省科技厅和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校类工程中心评估材料和学校初评报告分组分类进行评估和审议。工程中心按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进行分组,学校按照有关层级进行分类。
(五)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层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总数的30%。
四、动态调整
学校在初评时,可主动对工程中心进行撤销、合并、更名调整。省科技厅和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参考学校初评情况,发文通报评估结果。
五、有关说明与要求
(一) 各高校要认真组织工程中心的动态评估工作,健全管理机制,为提高工程中心建设质量打牢基础。
(二) 各工程中心要按时、如实填写评估材料,相关内容应与工程中心技术领域相关 。
(三) 原则上同一学校在相同一级学科领域建设工程中心数量不超过3个;同一院系建设工程中心数量不超过3个;同一人才团队建设工程中心数量不超过1个。学校自主撤销、合并的工程中心名额可用于申报新的工程中心(另文通知)。
(四) 本次评估由省科技厅与省教育厅联合开展,广东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五) 联系方式。
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蔡建新,020-83163946
评估系统技术支持:胡夏林,020-83163264
省教育厅科研处:高庆,020-37627742
省科技厅产学研结合处:田文颖,020-8316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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